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实际工作中,不规范的公文标题通常体现在标题要素、标点符号和排列分布方面。具体如下:
(一)发文机关名称多写或漏写。发文机关的名称必须是法定的全称或通用的规范化简称。工作中大多数工作人员可以正确使用发文机关的简称,但如果遇到发文机关不止一个的情况,往往会纠结是否需要把发文机关都列出来,这就导致有些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比事由还长,影响公文标题的排布。如商务部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17部门下发扩大汽车消费的措施,如果把发文机关都写进标题,势必很长,正确的做法是只排列主办机关加“等”,如《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另外,有些公文标题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前后重合,存在重复的问题。如《某公司关于举办某公司员工培训的通知》,正确的写法是《某公司关于举办员工培训的通知》。
发文机关名称何时全列出来或省略,取决于发文机关的数量,如果三个或以下机关联合发文,发文机关可全写上;如果四个或以上,可省略发文机关或主办机关加“等”。此外,如果有红色版头文件,由于版头已经表明发文机关,标题也可以省略发文机关。
(二)标题事由繁琐冗长或有歧义。事由是公文标题的核心,事由一般由“关于”领起,对事由部分的中心词语起到介绍和提示的作用。《条例》明确要求,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公文标题事由往往繁琐冗长或有歧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事由烦琐冗长或随意简短,与公文意图相违背,主要体现在转发性通知。如某省教育厅下发开展第三届‘书香之家’推荐活动通知,某市教育局要转发该通知,如果以“某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某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届‘书香之家’推荐活动通知的通知”为标题,就会既复杂又冗长,如果以“某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三届‘书香之家’推荐活动的通知”为标题,看起来很简短,但此活动的主办方成了某市教育局,显然与公文标题事由的本意产生出入。正确的做法应是去掉开头的“关于”和最后的“通知”,因此,该题目应拟为“转发某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三届‘书香之家’推荐活动的通知”,这样处理使得公文标题精炼多了。二是事由出现语法结构错误,表述不准确。具体表现为在标题中缺少动词,语言前后重复,搭配不当,关系混乱等,这类问题常出现在“请示”上。如某单位欲建办公大楼,需向上级单位请求拨款,标题拟成“关于办公大楼的请示”,这个标题事由缺少动词,收文单位不清楚公文是关于办公大楼哪些方面的请示;拟成“关于请求拨款修建办公大楼的请示”,这个标题的事由语言前后重复,请示本身已经有请求的含义,不需要再重复使用请求这个词;拟成“关于修建办公大楼费用的请示”,这个标题的事由搭配不当,费用不可以修建。这类情况都是事由表述不准确的体现,正确的标题可拟为“关于拨款修建办公大楼的请示”。
(三)标题文种错用。公文的名称就是公文的文种。《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常用的文种有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15 种,且一份公文只能使用一个文种。撰写公文时,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的关系以及发文的目的和要求,正确选择和使用文种。在实际工作中,标题文种使用不规范的现象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没有使用法定公文的文种,误以为标题“的”后的名词就是文种。大多数工作人员知道文种是公文标题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会出现缺少文种的情况,如《关于某情况的说明》《关于某同志职务的调整》等,虽然标题读起来无大碍,但对公文标题来说,说明和调整均不属于公文文种,因此,上述标题仍然缺少文种。此外,标题涉及多个文种时,工作人员往往会遗漏文种,主要体现在转发性通知。如国家发改委制定了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公文,如果不能辨别公文标题的要素,很容易漏写文种,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发改委关于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这种写法误认为“意见”已经是公文标题的文种,不需要在转发公文后面再加文种。其实转发公文的机关不再是公文原发文机关,需要使用转发公文的文种,只有通知文种可以批转转发公文,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转发后加“通知”,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发改委关于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意见> 的通知》。二是标题中出现多个文种。《条例》规定,法定公文标题的文种只有一个。如《某单位关于某事的请示函》,收文单位收到公文应该是按“请示”给批复,还是按“函”呈报性公文处理不作批复,难以定夺。三是文种混用。如通告和通知都有发布信息,收文单位周知的含义,因此工作中很容易混用这两个文种。如某市发布关于查处电动车无牌驾驶的信息,有工作人员拟写公文时直接拟定标题《关于依法查处电动车无牌驾驶的通知》。由于通告可以是由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以通告形式发布,其内容可以禁止做什么,强制性的措施多。因此,上述例子用《关于依法查处电动车无牌驾驶的通告》作为标题更合适。四是编造文种。如将“关于……的请示”写成“关于……的申请”或“关于……的请求”,将“关于……的报告”写成“关于……的汇报”等。
(四)滥用公文标题的标点符号。公文标题中常用的标点符号主要有书名号、引号、间隔号和圆括号。在实际工作中,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混用书名号引号。如某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某试点实施方案,很容易写成“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某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试点实施方案属于文件名称,所以规范的写法应该将引号改为书名号,即“某市人民政府关于报送《某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二是多用逗号、对号。在公文标题中,间隔的地方用空格就可以表示逗号,不需要在标题额外增加逗号。如“某市委,某市政府关于表彰本年度劳动模范的决定”,属于错误的拟法,应该将逗号去掉,用空格即可表示点号,即“某市委 某市政府关于表彰本年度劳动模范的决定”。
(五)公文标题排布分割含义完整的词组,不美观。《格式》要求公文标题“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如果公文标题的字数过少,居中排成一行就可以。对于只有两个字的标题,如“公告”“通知”等,两个字之间要适当空出一定距离,一般以3—5 字为宜。如果字数过多,常常需要多行排布,以梯形或菱形呈现,需要注意的是回行时不能把含义完整的词组分割成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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