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很多人并不知道,狱内罪犯参加生产劳动是能获得一定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对此,可能有人不理解:认为罪犯劳改既然具有强制性,是他们的法定义务,那他们怎么还能拿“工资”呢?这样的话,那他们跟社会上的打工人还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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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劳改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摒弃罪犯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性和学习生存技能,并为重新回归社会做准备。
换句话说,强制罪犯劳动不是为了无偿占有他们的劳动力,更不是为了剥削他们的剩余价值。所以说,给予罪犯一定额度的劳动报酬与罪犯劳改制度计设的初衷并不矛盾。
相反,罪犯劳改取酬的做法,不仅可以改善一下罪犯们普遍不高的生活质量,还能提高他们劳动的积极性,以及激发他们对社会的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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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们获得的这份劳动收入,之所以叫“劳动报酬”,而不叫“工资”。其实,这在称谓上,就已表明了这种收入的性质。
劳动报酬,是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产物,核心是惩罚、改造、矫正。
而工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物,核心是平等、等价、有偿。
罪犯劳动报酬的额度,国家并没有统一标准,目前是由监狱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所以不同监狱有不同标准,但监狱的这项固定支出却是要编入监狱年度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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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财务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财政拔款;另一部分是监狱生产所得利润。
当然,监狱对其企业产生的利润,也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把钱装进自己兜里,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当前,监狱财务执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监狱企业所得利润,必须全额上缴国库财政专户,这构成了“收入”这条线。
而监狱运行所需的各项费用,则需要通过编制预算,经过审批后,再由财政从专户中统一拨付,这构成了“支出”这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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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组织罪犯生产所得利润,其权属并不归监狱所有,而是国家所有。
监狱的利润,之所以由国库财政专户代管,其目的就是防止这部分资金,被人挪用、浪费,甚至贪污。
但在实践中,财政专户对监狱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也只是程序性、象征性的监管,其实际监管效果也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理想。
这也是一些监狱不顾犯人的实际产能上限,一味地提高犯人生产任务量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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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犯人的任务量越大,监区的产值就越高,监狱的财务也就越充盈,而监狱财务越充盈,狱警们的办公条件及福利待遇也就越高。
监狱的盈利,尽管装在国库财政专户兜里,但编制年度预算的权,却攥在监狱手里的。
关键是,只要它的预算只要在表面上看不出问题,那么在财政那里一般都会得到批准,这叫程序性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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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种监管模式是存在诸多问题的,因为预算既可虚列项目,项目支出也可用少报多,甚至挪作它用。
总之,若有人惦记这部分钱,办法总比困难多。
针对上述问题,我觉得,审计或财政机关,应当成立一支专门针对监狱财务分配、使用情况的审计队伍,让监狱财务监管从程序性审查转变为实质性审查,以确保监狱的每一份支出都合理的用在监狱生产和改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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