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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买房时忽略了物业,可交房以后才明白,物业是影响居住品质的最大因素。毫不夸张的说,一个小区物业的好坏,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房价20%的涨跌。
按理来说,物业如此重要,和业主的关系应该更和谐。然而现实中,他们在业主心目中的形象却越来越差,这究竟是为什么?该不该取消物业呢?依据官方说法一起探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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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细节,判断物业质量
1、保安年龄
不知道你有没有注意过,售楼部的保安一般都是年轻小伙,可很多小区的保安却是上了年纪的大爷。说到底,这也是物业想省钱。
但保安毕竟是小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如果连这个钱都省,那么物业质量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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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求每个小区都配年轻保安,这也不现实,但起码不至于是六七十岁的大爷吧?这样的安保大爷,与其说你让他保护你?还不如说你每天进出都得小心别碰到他。
所以看房的时候,还是要留意一下安保人员的年龄,如果是连最基础的安保人员都没有,那就更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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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化维护
新房交付时,绿化通常都不错,但五年、十年后呢?如果物业平时不修剪、不养护,那么整个绿化可能就变成:草坪秃的秃、杂草疯长,看着萧条破败、毫无生机。
而如果日常养护得好,经常做定期的修剪,浇水,施肥等,小区的环境就会更美观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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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选房时,不妨在小区里转转,如果绿化环境一塌糊涂,那这种小区未来的居住品质和价值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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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梯保养
电梯关系到每天出入安全,按规定是必须要定期进行维护的。
而且,现在大多数小区的电梯养护都是目视化管理,看房时,最好关注一下,电梯轿厢里有没有贴维护记录表,有没有人按时签字。如果电梯又旧又脏,还经常坏,那物业的服务态度也就可见一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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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物业是否该取消?
物业的好坏直接关乎到房子的价值,甚至投资回报,可奇怪的是,为什么很多业主对物业服务越来越不满意呢?其背后真相,并非整个物业行业的不好,而是行业内部一些不良从业者破坏了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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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物业费按时交,但服务却跟不上;垃圾没人清理、电梯坏了半年不修、车库漏水不解决……可一到收钱,他们比谁都积极。这种服务与收费之间的不平衡,让业主们感到不满和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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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曾发文指出,需要通过制度和规则来限制物业,化解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对“黑中介”、“黑物业”等不法行为进行整治。
而央媒也曾明确表示:“在未有更佳替代方案之前,物业仍有其存在的必要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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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出台新规规范物业行为:北京住建委发布新规:
物业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装修管理服务费和装修押金。
物业费包含生活垃圾清运费的,不得重复收取;未包含的,按照政府定价标准,生活垃圾清运费收费为每年每户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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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指引》: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期间,严禁擅自加收任何费用。
这意味着,此前部分小区存在的在水费中加收“水损”“加压电费”,或以电费为基数收取服务费、运行维护费,甚至将物业自用电、自用水计入“损耗”分摊给业主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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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新规之下,业主有了3个新权益!
权益一:有权更换物业公司
依据《民法典》第284条相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另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感到不满意,他们有权要求更换物业公司。
这就倒逼物业必须提高服务质量,不然可能被“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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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之二:有权核查
依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相关规定,关于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业主同样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46条进一步明确,物业公司应至少每年一次向业主公示物业费得收支情况。此举是防止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隐瞒成本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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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之三:享受收益
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建筑物的共同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人享有共同权利,并有权分配由共同部分产生的收益。
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包括电梯内的广告投放收益、停车场的使用费用,以及小区内空地的摊位租赁费等,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些经营收益优先用于补充公共维修基金。
另外,《民法典》第944条:明确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禁止物业通过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催缴费用。若因此导致业主蒙受损失(如购买饮用水的开支),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944条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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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结语:
一系列新规都在努力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物业行为,让服务更透明、更公平。
总之,物业不该是“管理者”,而应是“服务者”,这才是它本该有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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