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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修订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这办法如同一股清流,击中了长期存在于社会肌理中的一块暗疾,值得我们为之大声叫好。
这不仅是地方立法的精准与进步,更是一次对社会文明标尺的有力校准,标志着对女性权益的保障从宏观原则走向了微观关怀,从物质平权延伸至精神尊严。
首先,我们为之叫好,在于它直面了一种普遍却长期被忽视的“软暴力”。 “大龄剩女”等带有强烈贬损色彩的标签,在日常言谈、网络空间乃至亲友关心中屡见不鲜。这些词汇看似无关痛痒,实则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压迫。它们将女性物化为“待价而沽”的商品,将其个人价值粗暴地与婚姻状况捆绑,仿佛未婚便是一种“失败”或“缺陷”。
这种语言暴力,潜移默化地侵蚀着女性的自信,加剧其年龄焦虑,甚至成为职场歧视、社会偏见的温床。山西的《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对这种行为说“不”,正是认清了这种诋毁与侮辱对个体造成的真实伤害。它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女性的价值,由她自身的才能、品格和贡献定义,而非由一纸婚书决定。选择何时结婚、与谁结婚、是否结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理应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其次,我们为之叫好,在于它体现了立法理念的精细化与人性化。 纵观此次山西出台的《办法》,其亮点不仅在于保护大龄未婚女性。它同时禁止歧视生育女婴或不育的妇女,筑牢了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门槛,并强调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和平等的继承权。
《办法》的出台构成了一张更为严密、更具前瞻性的保护网。它表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正在从传统的“救火式”干预,转向“防火式”的全周期、多维度保护。从网络空间的净化到现实生活的公平,从人身安全的守护到财产权利的保障,立法者看到了不同女性群体在不同人生阶段面临的独特困境。这种细致入微的关照,正是社会治理现代化和人文关怀的生动体现。
再者,我们为之叫好,在于它对移风易俗、引领时代新风的积极意义。 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底线,更是引领风尚的旗帜。山西的这一规定,是对陈旧社会观念的一次有力纠偏。在传统观念仍具惯性的当下,它以权威的法律语言,为公众划定了一条文明的行为界线,教育社会何为尊重,何为边界。
《办法》鼓励人们反思并摒弃那些习以为常的冒犯,推动形成更加平等、包容、多元的婚恋观和性别观。当一个社会能够坦然接纳并尊重每一位女性自主选择的生活方式时,这个社会才真正称得上成熟与文明。
当然,立法是关键的第一步,但远非终点,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如何让“禁止诋毁、侮辱”从纸面走向现实,如何界定诋毁侮辱的边界,如何畅通维权渠道,如何让遭受侵害的女性敢于并易于拿起法律武器,这些都需要后续配套的细则、有力的执法和广泛的普法教育来支撑。
山西此举,为全国其他地方树立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榜样。它告诉我们,保障妇女权益,既需要关注宏大的制度平等,也需要呵护细微处的尊严感受。为山西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叫好,就是为每一个女性都能摆脱年龄与婚恋的枷锁、活出真我风采的美好愿景投票。
我们期待,这一缕来自三晋大地的法治清风,能够吹遍神州,让尊重与平等成为每一位女性生活中触手可及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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