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有关权力的旧闻背后
这篇发出后没想到有不点热度,看了一些朋友的评论后又想大家分享些知识。
有些人在文章下评论:
“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健力宝…”
我的确能理解其中抱着怎样复杂的想法,直白讲出来的话,这里面也有一个十分美好的期许:政府做好市场的守夜人。
现实貌似同这样的期许不同,呜呼哀哉,这可能令人痛惜了
真正的市场经济,你究竟在何处?
这自然是一种合情的追求,但我又不禁联想到身边的一些现实,因这些现实担心有些人会始终活在童话的荆棘,磨难与最后的光明这种简单的叙事里迷失,不知不觉中就做了棋子,或是傀儡。
这种担心很快转化为了使命感,所以我很高兴能在这里同大家交流一下我单纯的认识。
我们开始吧!
“守夜人”政府角色理念与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密切相关。亚当·斯密等学者曾主张,政府应像“守夜人”一样,仅提供国防、司法等基本公共服务,不应直接干预经济事务,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 结合上义务教育时期我们了解到的资本主义伟大的私有制核心。最终,我们形成了这样的一种逻辑:
有了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等同可以很快地建成高度工业化的现代经济。
翻转过来的话:
高度工业化的现代经济需要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经济。
更抓住重点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这,是国家,是民族,是现代经济能快速发展,高度现代化的核心关键根本和动力所在!
我想,上面的这些话,其实是十分易于大家去理解和接受的结论吧。如此的水到渠成和光辉,称得上是经典。 但是我今天,当然,不是说要否定这种观点,而是担心大家过于教条,虔信是最易招致敌意的。
现在,我们的历史书(过去)常谈及资本主义萌芽在明代的出现: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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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把这调整为一家之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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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是原本的提法其实在一定程度上不仅是苏式“五段论”的遗留,是理论研究的陈腐表现,另一方面,其实也伤害了“守夜人”的理论。
这是很好得出来的,倘若中国在宋代以后不仅有发达的私有制市场经济,而且这种私有制是非常资本主义化的:有钱人不仅开始兴办使用雇佣劳动的企业,而且有“本钱”(资本)的人甚至可以买到一切,包括官员的地位。那为什么就是在宋代以后,特别是在产生了大量“资本主义萌芽”的明代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就从领先于欧洲国家变为落后于欧洲国家。
私有制真的是决定因素所在吗?
其实,欧洲资本主义发展的真正经验, 是欧洲的产业革命,因为现代工业化经济的最主要支柱正是使用自动化机器的现代科学技术,以及来自不同家族的许多人在同一个企业中工作的现代大企业。
意大利,最能说明这点。
毕竟在欧洲,真正接近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国家正是意大利。
这种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使整个经济生活都以家族为中心而运行。在这样的经济运行机制下,意大利曾经在中世纪末期发展起欧洲当时最繁盛的商业和手工业,出现了使用雇佣劳动的手工工场。
这种手工工场被马克思称为欧洲最早的“资本主义萌芽”。正版的。
但也是在这样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意大利不仅没有首先进行产业革命,而且直到现在仍然在发展工业化的现代经济上落后于欧洲最先进的几个国家--英国、德国甚至法国。
而 在发展现代的工业化经济上起过表率作用的那些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它们都有一些重要的因素使它们能够突破经典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诸如专利制度之类的国家干预,使新技术的发明者有了销售的垄断权,极大地鼓励了私人的技术创新,对英国的产业革命、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大企业形成都起了巨大的作用。
在荷兰、英国和美国逐渐发展成熟的股份制企业,以许多人对企业的按份共有代替了单个家族对企业的私有,使单个企业集聚的资金大大超过了个别家族的私有资本。马克思甚至也说,这样的股份制企业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
马克思指出,股份制使资本“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这意味着股份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将众多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起来,形成联合的“社会资本”,从而扬弃了单个资本家独自占有资本的旧形式。同时,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与传统的“私人企业”相对立。
这也正是现在为资本主义中自私贪婪辩护的经典辩词,和马老板“商业就是最大的公益”是一个根本逻辑。
那么,为什么我认为资本主义巨大进步的关键是产业革命呢?
其实也很好理解,如果读者您不是个脱产的学生或讲师,一定更易于理解这个。
这也同样可以解答:为什么存在企业家?企业家的价值到底在哪里?
实际上,研究、开发、采用和学习使用自动化机器的现代科学技术通常是需要许多人在一起合作才能进行的,且往往要求投入大量的资金,一个人私有的资本通常并不足以提供这样多的资金,单个家族一般也不能为开发和使用一项现代技术提供足够的技术人才。
自19世纪下半期以来,现代的工业化国家中就出现了许多大企业,这些大企业成了多数发达国家经济上的支柱。大企业在现代经济中的生存和发展,表明了在大企业生存的领域中存在着巨大的规模经济,而这种规模经济来源于现代技术赋予经济生活的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包括:在重工业和化工工业中,炼铁高炉、化工反应塔、船舶、输油管等设备由于其自然的几何特征而在制造和使用上存在着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像邮政、电信、电力供应和互联网等具有“网络经济”的部门在很大范围内是规模报酬递增的;现代的程序化的流水作业也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规模报酬递增的。
在这样的物质技术基础上,许多技术含量最高的现代经济部门都以巨型企业为主来运行,这些部门从 19 世纪末的重工业、化工工业、铁路运输一直到20世纪的汽车制造、飞机制造和电信运营。没有这样一些部门,就不可能有现代的经济。 当然,在 19 世纪以后的那种国际分工格局中,某些小国可以将自己的所有生产能力都集中在那些不需要大企业的部门中,因而不需要拥有本国的巨型大企业。这些小国可以由别国经营的大企业买到需要巨型企业的那些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但是对一个人口超过几千万的大国来说,自己不拥有那些需要巨型企业的经济部门,如铁路、电信等部门,经济就根本无法实现现代化,本国的生产潜力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而对中国这样占世界人口 1/5 的超大型国家来说,不全面发展那些需要大型企业的经济部门--这些部门从钢铁、造船、汽车制造、飞机制造一直到铁路和电信--就不可能使经济现代化,也不可能有可以与发达国家相比的人均收入。
而要经营这样庞大的现代企业,就要有大批高水平的企业管理人员,投入数额巨大的资本金。像研究、开发和采用现代工业科学技术一样,单个家族通常既不能为大型的企业提供足够的管理人才,也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
这样,发展工业化的现代经济面临着两个巨大的障碍--需要集聚足够的资金和人才来研究、开发、采用和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和经营大型的企业。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其实无法完成这个任务。英国、美国和德国等国之所以能够首先克服这两大障碍、建成工业化的现代经济,不是因为它们是经典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相反地是因为它们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纯粹,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有许多因素使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实现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型。
相信您能从这种解释中收获进步,我的亲人最近去香港玩了三天,走笔至此,我分享一个以前读书时了解到的小故事吧:
中国香港仍然依靠在中国大陆与西方国家之间的这种经济中介地位来维持其经济繁荣。香港对内地的巨额贸易逆差和对美国的巨额贸易顺差同时存在,表明中国香港在经济上的生存靠的是两类中介活动:将中国大陆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以及在内地投资设厂生产再将产品向美国出口。中国香港的经济腾飞靠的并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尽管,在东亚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的香港是惟一真正坚持自由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它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堪称经典:几乎不存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也几乎全都是中小型的家族企业。但是这样的自由放任式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其说促进了香港地区的经济增长,还不如说对香港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严重的障碍。香港的经济活动主要集中在贸易、金融、运输上,制造业曾经有过大发展,但很快就变得不重要。更重要的是,香港地区的实业界(制造业和商业)几乎完全由小型的家族企业构成,企业生产的也几乎都是轻工产品。
几十年的经济繁荣和高速发展几乎没有在香港打造出值得一提的私营制造业和商业大企业。
某教授因此讲到:
“1995年我曾经与香港地区的一位教授(可能名叫关信基)有过一次谈话,他曾经在香港地区政府的反贪局工作过。他说,经过反贪局多年努力,香港地区政府机构内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已经基本肃清;香港地区政府反贪局今后的努力方向是肃清商界的腐败行为。我问他要肃清哪些腐败行为,他说是诸如经理人员拿客户回扣之类的行为。 ”
“我对他的这番话很感吃惊,因为根据我们理论经济学家的想像,既然香港地区的企业都是私营企业,企业的老板自己当然会去严厉地清查和惩处经理人员的腐败行为,用得着政府部门在这里插一手吗?关教授说:政府机构不管不行,因为商界的这些腐败行为对香港地区的经商环境损害太大。 ”
我们在这方面,就此打住了,希望您因此提起好奇心,并找到我这些知识的来源。
当然,这是为了再换个角度,从法治的角度来看继续和大家分享。 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发表的知名的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就是所谓“在宪法中写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来源。当时,法国的革命者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当作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准则,是为了制止专制君主对资产阶级私人财产的任意侵犯。
19世纪上半期,欧美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社会发展趋势都是资产阶级在努力挣脱封建专制政权的统治,“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自然地成了那时广为 接受的原则之一。那些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往往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写进自己的宪法。
可实际上,只有对那些真正的封建专制政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原则才有保护普通民众个人权益的积极意义。而在这些正式的封建专制政权下,君主把国家政权当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统治者对普通民众私人财产的侵犯在法律上是私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而不是“公共利益”或“公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正因为如此,在法国大革命那个时代,财产权利问题的核心是私人对他人私有财产的侵犯问题,而不是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哪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或许正是因为如此,《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文本中才仅仅规定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并没有在“财产”前面加上“私有”一词。
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一种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文学式语言,“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表述其实不是合适的法律用语。这当然是不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重要理由。但这不是不在宪法中写人这一条文的主要理由。
不应在宪法中写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主要原因是,恰恰是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神圣不可侵犯” 的私有财产会妨碍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和大多数公民的个人利益。
为什么呢?其实和我们刚才讲的有关系,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恰恰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准则并不利于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增进社会福利。
在法律中使用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条文的国家,大都采用法国式的法律体系,而它们(首先是法国)往往在工业化的进程上相对落后。
进人20世纪以后,世界各国的立法普遍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和社会福利的原则,类似“私有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条文不仅被视为过时的说法,更被看作有碍增进社会福利。这就使当代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不采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宪法条文。
实际上,首先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法律条文的正是法国自己。
法国1789年发表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在4年之后颁布的“法国1793年宪法”,就对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作了修改,将其改名为我们经过义务教育所熟悉的《人权宣言》,放在“法国1793年宪法”前面使其成为该宪法的一部分。
这个1793年的《人权宣言》,删去了“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句话,仅在其第十九条中规定: “除非经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的最小部分在未得其同意以前不得受到剥夺”。
在这里,私有财产不仅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且是可以剥夺的,只是这种剥夺必须服从法律上严格限定的一系列条件。
哪怕是美国,号称是自建国时起就最崇尚自由、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十分流行的时代,也并没有在其宪法中写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类的条文。
只是在美国国会1791年正式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十条)》即著名的《人权法案》第五条中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相当赔偿,不得占为公有”。
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财产的私有权加以种种限制更成为了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我查到,喻权域先生,一位法学家,引证了日本、意大利、原联邦德国、印度、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宪法》或《基本法》原文,说明这些国家的宪法一方面规定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却又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公共利益,并规定在必要时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有偿征收私有财产。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只是规定了“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财产”;而1950年欧洲国家在罗马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中开列了十七条人权,却完全不提“财产权”。
立法上的这种变革在第三世界也表现得十分明显。1917年的墨西哥宪法中重新确认了社会福利的原则,其后许多拉丁美洲国家的宪法中也都采纳了社会福利原则。
这样强调社会福利原则、给财产的私有权加上种种限制,就使政府有可能征收私有财产,只不过这种征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为公共目的服务并给被征收者以适当的补偿。
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下,根本就谈不到在宪法中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一个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原则,也是一个早已被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抛弃的过时观念。
因此,我认为过分夸大对私有保护的神圣性,是可以讨论的。
自然,“守夜人”既古老,其实又新颖,不过以最知名的哈耶克为代表的那些理念,再写下去文章就有点冗长了, 所以我们今天就分享至此吧。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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