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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数据空间的优化治理措施,亟需同筑“标准”“权属”“安全”三个枢纽,以推动可信数据空间从“能用”走向“好用、易用、可持续”。
原文 :《在法治轨道构筑城市可信数据空间》
作者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马磊
图片 |网络
随着数据要素被确立为重要生产要素,如何实现数据的安全有序流通、利用,成为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推动数据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创新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对此,国家数据局于2024年11月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以下简称“计划”),确立可信数据空间为数据流通利用的基础设施,并对企业、行业、城市、个人、跨境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进行了部署安排。可信数据空间是一种能够链接多方主体,在可信管控的基础上推进数据资源交互、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新型数据基础设施。其中,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涵盖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多类型数据要素,对于数据要素赋能城市治理数字化、提升城市公共服务效能意义重大,有必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核心能力与关键设施建设。
当前,我国多地已开展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试点工作,探索适合自身城市特色与禀赋的可信数据空间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果。一些城市积极发挥公共数据的牵引作用,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数据流通利用方式为抓手推进公共数据与企业、个人数据汇聚融合,发挥数据在赋能城市治理、公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然而,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仍面临着公共数据供给不足、供给质量不高,数据流通利用程度有限,大型数据处理者垄断数据,数据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对此,应以数据治理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数据空间内共识统一规则的建构与各项数据治理机制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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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完善可信数据空间治理的制度协同机制。数据安全、有序、高效流通的基础是健全完善统一的规则体系。“计划”明确提出数据空间的建设要基于“共识规则”,而共识规则的核心内涵就在于多元规范体系在数据空间治理与运行过程中协同发力。其一,须针对城市可信数据空间相关问题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既要在既有公共数据相关条例中增加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相关内容,又要开展专门立法,以地方试点为依托,总结经验并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而开展全国性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治理专门立法。其二,须完善细化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标准体系。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涉及参与方身份验证、数据标识与语义转换、数据资源目录维护、数据交易合约、数据安全技术保障等诸多核心能力与关键组件,亟需以专业明确的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其三,须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协同适用机制。城市可信数据空间治理的正式法律制度要体现技术标准的专业化判断与要求,技术标准要对正式法律规范进行有效补充与细化,二者在实践适用中要实现有效衔接与统一。
其次,明确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中的数据权属配置与交易规则。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在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与运营中发挥核心作用,然而公共数据供给不足与供给质量不高一直是制约其效用发挥的棘手问题。对此,明确的权属配置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前置性基础措施。根据“数据二十条”所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三权分置”方案,在推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过程中应有效权衡公共机构、运营机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责关系,进一步明晰各参与方在数据处理周期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对于城市可信数据空间资源交互过程中的企业数据与个人数据,应在承认和保障数据主体对数据的人格与财产权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数据处理者的有效技术与资本成本,探索完善数据主体与企业之间的权责分配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导向推进数据产权登记、数据产品与服务定价、数据共享与交易协议等数据交易规则的完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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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筑牢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与运营安全防线。可信管控能力是可信数据空间的核心能力,也是数据在空间内安全有序流通利用的基础性保障。从宏观上来说,数据空间运营者应以制度建设为抓手,构建起反映城市可信数据空间特征的数据安全治理规范体系,健全公共机构、数据运营主体、社会公众、第三方组织有效参与的数据安全治理协调机制,创新数据安全风险预警、数据安全能力评估及数据安全事件响应机制。从微观上来说,一方面,应在数据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基于不同的应用场景细化身份认证、数据沙箱、履约存证等机制设计,实现数据空间内“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另一方面,应激励数据空间运营者及各参与方综合利用区块链、隐私计算、数据处理行为溯源、匿名化等技术,从源头保障数据资源安全。同时,应从制度上进一步夯实各参与方在全流程数据安全保障中的主体责任,创新数据安全监管执法措施,定期发布数据安全问题典型案例,始终严守数据空间内安全监管的“高压线”。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973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程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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