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在表店试戴了一款价值21万元的手表,谁知试戴过程中手表不慎滑落在地,导致表面出现了裂痕。店家以女子未经同意试戴手表为由,要求其赔偿3.1万元维修费。女子认为这是意外,自己不是故意的,而且店员也没提醒不能试戴,所以坚持不肯赔偿这么多钱。双方最终闹上法院,法院判了!(来源:法治进行时,裁判文书网)
事发当天,赵女士陪着闺蜜一起逛街,在逛到一家名表旗舰店时,二人进入店内打算看看有没有好看的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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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见赵女士和闺蜜打扮靓丽,立即笑脸相迎,并表示可以向二人推荐一番。赵女士二人同意后,工作人员将二人带到一处柜台旁。
随着工作人员的一番介绍,她从玻璃柜中拿出了几款比较适合女性佩戴的小巧手表。闺蜜看了看,觉得的确不错,于是试戴了一款,然后让赵女士帮忙参谋下。
赵女士看中了其中一款月亮美人系列的手表,感觉这块手表设计不错,更适合自己,于是直接拿起就准备试戴一下。
赵女士解开表带后,将手表搁在手腕上,然后准备去收紧表带。谁知这个过程中,赵女士的手腕转动了一下,导致手表直接从手腕上滑了下去。
赵女士立即伸手准备捞表,但没有捞到,手表直接掉落在玻璃柜上。
赵女士立即拿出手表查看,发现并没有什么损坏,但这块手表价值21万元,她害怕一旦弄坏了自己赔不起,于是就把手表还了回去。
工作人员拿到手表后脸色并不太好,她自己检查了下手表,然后对着灯光又仔细看了下,发现手表的玻璃镜面的确没有损坏,可是手表的表盘却出现了一丝细小的裂纹。
工作人员立即将手表交给更专业的人员去处理,经过一番确认,表盘的确损坏了。
之后,工作人员要求赵女士进行赔偿。按照工作人员咨询官方维修中心的价格,更换一个表盘需要3.16万元。
赵女士一听这个价格,顿时不乐意了,她坚称自己又不是故意的,而且这个表盘一摔就坏,明确就是质量有问题,她还怀疑表盘本来就坏的。
不仅如此,赵女士还表示这款手表是工作人员拿出来的,自己试戴时工作人员也没说不能试戴,所以自己顶多补偿一点。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手表店便将赵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维修费3.16万元。
对于赵女士的行为,我们也相信她不是故意的,可能确实是失了手。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过失造成的损失,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过错”具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的过错,以及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过错。
简单来说,不管赵女士是故意的或是过失的,只要手表是在她手中损坏的,那赵女士就应当承担责任。
不过,法院经调查发现,赵女士就在工作人员旁边试戴了手表,而在赵女士试戴手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有看到这个情况,但并未进行阻止。
法院认为工作人员明明知道赵女士未经同意试戴了手表,却没有及时阻止,那赵女士就有理由相信,这个手表是可以试戴的。
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存在未提醒的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手表店要求赵女士承担全部的责任,就有违公平原则了。
最终,法院经综合考量下,认为赵女士的过错责任较大,应当赔偿手表店维修费1.78万元。对于手表店的其他诉请,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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