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拆迁项目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复杂关系和巨大利益,实施各类诈骗行为。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从律师角度深入剖析拆迁中的诈骗行为及相关法律要点。
张某得知某区域即将拆迁,便心生一计。他伪造了自己是该区域拆迁户的身份信息,并编造了房屋拆迁补偿的虚假协议。随后,他找到急需获取拆迁房源的李某,声称自己有一套即将被拆迁的房屋,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给李某,但需要李某先支付一部分定金作为“补偿款”。李某见价格诱人,未仔细核实张某的身份及相关情况,便轻易支付了定金。待李某准备进一步洽谈房屋转让事宜时,却发现张某消失无踪,自己支付的定金也打了水漂。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某通过伪造身份和编造虚假协议,虚构了自己能够转让拆迁房屋的事实,使李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交付了定金,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张某骗取李某的定金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李某作为受害者,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张某返还骗取的定金及赔偿相应损失。
王某冒充某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身着类似工作服的服装,佩戴伪造的工作证件,来到拆迁区域的一些商户处。他声称根据拆迁政策,商户们需要提前搬离,并承诺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商户们对王某的身份深信不疑,纷纷按照他的要求进行了搬迁。然而,当商户们等待补偿款发放时,却始终不见王某的踪影,也无法联系到所谓的拆迁指挥部。经调查发现,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拆迁补偿政策,王某是彻头彻尾的骗子。
王某冒充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样构成诈骗罪。他利用商户们对拆迁政策的信任和对拆迁工作人员身份的误认,虚构了搬迁补偿的事实,使商户们基于错误认识实施了搬迁行为,进而骗取了商户们的信任和财物(包括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在认定此类诈骗行为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事实,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本案中,王某冒充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构成诈骗罪无疑。对于商户们遭受的损失,除了要求王某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王某赔偿因搬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店铺装修费用、货物损失、租金损失等。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拆迁工作人员的身份标识和工作流程公示,以减少此类诈骗行为的发生几率。
赵某制作了一批虚假的拆迁文件,文件上加盖了伪造的政府部门公章,看上去煞有其事。他拿着这些虚假文件找到一些拆迁区域内的居民,告知他们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要求居民尽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低价卖给自己。居民们因担心房屋被强拆,又看到有“官方文件”支持,便纷纷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赵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金额收购了居民的房屋,转手高价卖出,从中获利颇丰。
赵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诈骗罪。他通过制作虚假拆迁文件这种手段,虚构了房屋即将被强制拆迁的紧迫事实,使居民们产生恐慌心理,从而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处分了自己的房产。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文件骗取居民房产并获取巨额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赵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根据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应综合考量赵某的行为,数罪并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秩序。居民们在遭受诈骗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法律途径撤销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恢复房屋产权原状,同时要求赵某赔偿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钱某与孙某合伙,钱某利用自己在拆迁区域有一定人脉关系的优势,孙某则负责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他们找到拆迁范围内的一些企业主,声称可以帮助企业主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但需要企业主先支付一笔“疏通关系费”。企业主们为了获得更多补偿款,便按照钱某和孙某的要求支付了费用。然而,钱某和孙某并未将费用用于合法的疏通渠道,而是将款项据为己有,根本没有为企业主争取到任何额外的补偿。
钱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共同诈骗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钱某和孙某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钱某利用人脉制造获取高额补偿款的假象,孙某负责实施诈骗行为并收取费用,二人相互配合,共同骗取企业主的财物。他们的行为符合共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主作为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钱某和孙某返还诈骗所得,并赔偿因其诈骗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支付“疏通关系费”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企业运营受影响等间接损失。同时,企业主也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在面对涉及拆迁补偿等重大利益问题时,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相关信息,切勿轻信陌生人的承诺,避免再次遭受类似诈骗。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拆迁中的诈骗行为形式多样,手段层出不穷。广大群众在面对拆迁相关事宜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仔细核实对方身份、相关文件的真实性以及政策的准确性。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或报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此类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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