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女友发生矛盾
因爱生恨做出过激行为
最终赔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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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刘某因女友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往来频繁,遂邀约张某与王某在某公园当面对质。当晚8时许,张某驾驶小轿车赴约后,刘某与王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从其驾驶的车上拿出一把利器追砍王某,导致王某全身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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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刘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9万元,王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仙桃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因情感纠纷引发争执,从口角相争升级为“武力”冲突,最终造成身体伤害的事件并不少见。“横刀夺爱”虽可恨,倘若失去理智,采取暴力手段报复对方,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自己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结果两败俱伤。法官在此提醒,如遇情感纠纷,务必要冷静处理,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在当事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可申请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否则将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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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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