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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丨如何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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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限责任公司的某个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经催缴后仍未履行,公司该怎么办?

解答:依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公司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宽限期限届满后该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公司可召开相关会议形成决议并通知该股东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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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我一直没有去申请注销,那公司会否被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注销?

解答:依 据《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本办法。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公司登记机关可视情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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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答疑意见,《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从行政处罚“制裁性”的基本定位出发对行政处罚作出定义,即“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可以从制裁对象、制裁内容和制裁目的三个方面,对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进行判断。第一,制裁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二,制裁内容是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等新的不利负担。第三,制裁目的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惩戒。有的行政行为目的是防范风险、预防危害发生,则不属于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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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老板面试后入职,工资由老板个人按月转给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工作地点门口同时挂着老板名下两家公司的招牌,但我也不知道我的劳动关系属于哪家公司。最近,我向老板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为此老板就辞退我了,还拖欠了我工资。想问,我是否可以同时起诉这两家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资报酬?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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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配偶准备打官司离婚,双方都想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目前7周岁。想问,孩子一般会判给哪方?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孩子如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则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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