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里头遗址5号基址位于遗址中心区宫城内中部偏东,3号基址西侧,与3号基址东西并列。夯土基址平面形状大致呈长方形,南北向分布,基址上发现有4排东西向房址,发掘者认为其是一处多进院落的大型夯土基址,是中国后世多院落宫室建筑的源头[1]。因其所处的关键位置与特殊的布局模式,发掘之初其性质便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观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认为该基址是宗庙或朝堂建筑[2];二是认为该基址是仓储类设施[3]。学界对5号基址性质判断存在较大分歧,有必要在对相关概念及发掘资料梳理的基础上做进一步讨论。另外,学界对于5号基址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性质方面,对于建筑形态、四组建筑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讨论涉及较少。因此,本文在详细梳理发掘材料及相关研究基础上,拟对5号基址的建筑形态与性质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全面认识二里头时期的宫室建筑及宫城布局等问题有所裨益。
一、建筑布局与结构
5号基址位于宫殿区中部偏东,东与3号基址相邻,中间有道路与排水沟相隔,夯土总面积超过2700平方米,台基现存表面距现地表0.3~1.1米,用较纯净的红褐色土夹黄白色沙土夯筑而成,厚约1.2米。根据现有夯土分布状况,可推测出夯土台基的大概范围。台基东北部边界在发掘区外,西北部边界向内弧收,根据基址东部延长线推测北部边界长约46.5米;东部边界南段较清晰,边界较直,被4号基址的廊道叠压,北部未发掘,推测其长度约60.7米;南部边界被晚期遗存占压破坏严重,仅东段较清晰,根据西部边界延长线推测其长度约46.5米;西部边界保存较好,推测其长度约53.6米。根据复原的范围可知,台基平面呈南北向的长方形,总面积近2900平方米(图一)。
台基上有4座东西向排房式单体建筑基址,坐北朝南,每座排房的墙体建筑工艺基本一致,四周围墙及隔墙均有木骨,隔墙中间有东西向短墙与其垂直相交,但两墙并未相接,中间留有缝隙,短墙宽0.4~0.55米,但不同排房在尺寸、分间等方面存在差别[4]。1号排房北距2号排房约9.5米,残长13.3、进深6.88米,从其与夯土边缘的相对位置推测,最初应是被分隔成3个房间,最大隔间面积约36平方米。东侧隔间仅为其他隔间的三分之一,呈窄长方形;其他两处隔间南侧有门道,门宽分别为1.4、1.57米。2号排房北距3号排房约8.7米,长11.4、宽4米,进深较窄,分隔成2个形制、大小相近的房间,总面积约45.6平方米。东西向短墙与隔墙垂直相交的位置在短墙中部,由于破坏严重,仅在第2室南侧发现一处宽0.97米的门道。3号排房北距4号排房10.4~10.9米,长34.7、宽6.59~7.4米,破坏较严重,根据门道推测其被分隔成5个房间,最大隔间面积约36平方米。东西向短墙与隔墙垂直相交的位置在短墙西部,每室南侧均有门道,门道宽约0.6米,北侧由于破坏严重仅存两处较清晰的门道,北侧两处门道分别宽0.75、1.5米,南北门道并非对称分布。4号排房长34.3、宽5.2米,根据门道推测其被分隔成5个形制、大小相近的房间,每间面积约24平方米,东西向短墙与隔墙垂直相交的位置在短墙西部,每室南侧最初应都有门道,门道宽约0.6米,北墙无门道。
图一二里头遗址5号基址夯土范围复原及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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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宫殿区5号基址发掘简报》图二改绘,《考古》2020年第1期)
根据5号基址内4座排房的规模与分间差异可将其分为两组。
1号排房与2号排房属一组,两座排房整体较短,分间较少。1号排房东西残长13.3米,西部被灰坑打破,根据其与夯土边界的相对位置,推测其总长不超过16米;分为3个隔间,东侧隔间面积较小,呈窄长方形,未发现门道,与其他隔间差别较大,实用性较小。2号排房长11.4米,被分为2个面积接近的隔间,南侧发现有门道。对比1号与2号排房,若将1号排房东侧的小隔间排除出去,从1号排房第2隔间算起,则1号与2号排房的东侧基本位于一条线上,两座排房隔间与门道的位置也基本对应。由于1号排房北部破坏严重,是否有门道通向2号排房尚不清晰,2号排房北侧是否有门道目前也不可知。
3号排房与4号排房属一组,两座排房整体较长,分间较多,均为5个隔间。3号排房长34.7米,4号排房长34.3米,两者长度基本一致。两座排房的方向、隔间与门道位置基本对应,但与1号、2号排房相比存在较大差别。3号排房南侧各室均有门道,北侧仅在第2、4隔间发现有门道,部分门道两侧有柱坑;4号排房仅在南侧发现有门道,北侧无门道,在第3隔间南侧门道两侧也发现有柱坑。3号与4号排房在短墙设计建造上也较为一致,短墙与隔墙垂直相交的位置均在短墙西部。
同时,在这4座排房中,1号排房与3号排房、2号排房与4号排房在建筑形式及分间面积上较为相似。1号与3号排房进深较大,1号进深6.88米,3号进深6.59~7.4米;2号与4号排房进深较小,2号进深4米,4号进深5.2米。从每座排房分间的最大室内面积来看,1号与3号面积基本相同,约36平方米;2号与4号较前者小,2号约22.8平方米,4号约24平方米。这些不同也是上述分组状况的一种体现,同一组内排房组合自南向北进深和隔间面积均呈现出前大后小的特征。
目前在5号基址上除上述4座排房外还发现有同时期的路土活动面、高等级墓葬、灰坑等遗存,但在基址四周尚未发现廊庑等附属建筑。
二、建筑形态辨析
中国古代的院落式建筑自龙山时代就已出现,后世一直延续使用,尤其二里头文化时期发现较多,但通过观察可以发现,这些院落均为封闭式群组建筑,多是由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组成,附属建筑包括院墙、廊庑等。院落的形成包括主体建筑与墙垣的围合、主体建筑与廊庑的围合、主体建筑与厢房的围合等形式,墙垣或廊庑均设置有进出通道。反观二里头5号基址,由4座房基组成,台基外东、北、西三面发现有路土活动面,四周均无廊庑、围墙等附属建筑,从整体上看这种建筑布局与以往发现的院落类建筑遗存差别较大。鉴于此,有必要对院落式建筑基址的建筑形态与构成进行梳理分析。
目前较规整的大型院落建筑早在龙山时代的古城寨[5]、芦山峁[6]等遗址内就有发现。古城寨遗址内发现的大型院落基址是由F4的北庑、西庑与主体建筑F1构成(图二,1)。芦山峁遗址核心区大营盘梁内发现了三座院落,以北部的一号院落规模最大,该院落为两进式建筑,由东西两侧厢房、后排房屋与南围墙围合而成,门朝向庭院(图二,2)。
二里头文化时期,在二里头都邑内发现有规整的大型院落建筑,如早期的3号基址[7]、晚期的1号基址[8]等。3号基址位于5号基址东侧,二者之间有道路与暗渠相隔,由南院、中院与北院三重院落组成。北院由东庑、西庑及中院主殿围合而成,西庑南段至中院主殿基址西北角之间有路土,宽3.25米,应是北院通往西庑外的通道之一;中院由主殿和中院的西庑、东庑、南庑围合而成,主殿位于中院北部,主殿基址与中院西庑处、西庑南段与南庑西端之间各有一处通道;南院由中院的南庑、西庑及南院的南庑、东庑围合而成(图二,7)。1号基址位于宫城西南部,由主殿、廊庑、庭院等部分组成。主殿位于建筑的中部偏北,面阔8间、进深3间,四周由廊庑围合而成,西庑是外面起墙,南庑与北庑是中部起墙,南部为大门,北围墙东段和东围墙北段各有一通道(图二,4)。
商周时期随着建筑技术的成熟,大型城邑内多见有规整的院落建筑,如偃师商城Ⅳ号夯土基址[9]、洹北商城二号基址[10]、凤雏甲组基址[11]等。偃师商城Ⅳ号夯土基址位于宫城南侧,由南北两进院落构成,北进院落由主体建筑与四面夯土围墙构成,南进院落由主体建筑与三面廊庑组成(图二,3)。洹北商城二号基址平面呈“回”字形,由主殿及两边的耳庑、东庑、西庑与南庑围合而成(图二,6)。凤雏甲组基址是一座南北两进、东西对称的大型院落,由前堂、后室、东西厢房、前庭、后院等部分组成,还有配套排水设施,院落整体是由北段的后室、东西厢房、东西门塾围合而成(图二,5)。
图二先秦时期院落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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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城寨大型建筑基址2.芦山峁遗址1号院落基址3.偃师商城IV号夯土基址4.二里头遗址1号基址5.凤雏甲组基址6.洹北商城二号基址7.二里头3号基址(以上图均改绘于所属发掘简报或报告中,相关注释已列出)
关于院落的定义,文献中也有阐释,如《广雅·释宫》中载“院,垣也”[12]。《辞源》中称“院,围墙;房屋院墙内的空地;庭院”[13],《古代汉语词典》中将其解释为“有围墙的宫室;院墙内的空地”[14]。古今辞典对于院落的定义是用墙垣或回廊等围绕的空间,故判断院落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建筑四周有墙或回廊环绕。关于院落的考古学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院落是由围墙、回廊或其他附属建筑将主体建筑围合起来的一种封闭式群组建筑[15]。
因此,结合龙山时代至商周时期院落考古发现及“院落”的定义,我们认为5号基址的建筑形态并非是目前学界认为的多进院落,而是建筑在夯土基址上的一组平行的连间排房。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从5号基址的建筑布局来看,该基址由前后4座近平行的排房组成,排房分间数量与规格差异较大,且四周无廊庑与墙垣等附属建筑,整体呈开放式布局,缺少较为工整的规划。这种建筑布局与“院落”定义及先秦时期考古发现的封闭式院落布局大为不同,与同时期相邻的3号基址建筑布局差别较大。
其二,从路土与活动面分布来看,每座排房之间都发现有路土,简报中称其为院内路土,在台基外北、东、西三面也发现有路土活动面,院内路土与台基外路土的关系在简报中并未提及。但若从5号基址建筑布局分析,基址周围并无围墙相隔,院内路土活动面很可能会向两侧继续延伸,与台基外路土活动面相连成一体的可能性较大。而且3号基址北院西庑南段至中院主殿基址西北角之间、主殿基址与中院西庑处也有路土分布,这个位置刚好位于5号基址3号排房与4号排房之间。故排房之间的道路除5号基址使用外,还兼具3号基址内居住者通过西庑外出及通向5号基址的通道功能。从路土分布来看,5号基址排房之间的道路应是东西贯通且向外延伸,此基址为多进院落的可能性较小。
5号基址采用的平行式多间排房建筑布局应是由中原地区龙山文化的建筑技术发展而来。龙山时代中原地区的淮阳平粮台[16]、郾城郝家台[17]等遗址内都发现有此类建筑。平粮台遗址内南区共发现3座接近平行的排房建筑,排房规格及内部隔间的大小存在较大区别,部分排房之间设置有排水沟。
三、5号基址的性质
(一)宫庙建筑说与仓储建筑说
学界关于5号基址性质的观点包括宫庙建筑说与仓储建筑说两类。宫庙建筑说由方孝廉[18]最早提出,徐昭峰[19]、赵海涛[20]等也持此观点,主要依据是5号基址位于宫城内,与同期3号建筑东西并列,两者相距较近且基址建筑形态也较为相似,故判断其为早期宫庙建筑。仓储建筑说由王振祥提出[21],其依据5号基址的形制特征并结合商周时期发现的仓储遗存,认为是存放粮食等物品的官营仓储类建筑。主要争议在于对考古遗存的认识不同,虽各有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作为支撑,但可商榷之处也较明显。
宫庙建筑说在学界影响力较大,学者在讨论夏商时期宫庙建筑时对其多有引用。但若从5号基址的建筑结构分析,该基址整体不适合作为宫室建筑使用。首先,四周通透开放的建筑布局与二里头遗址其他宫殿基址布局差异较大。由于基址四周未发现廊庑等附属建筑,且排房之间所发现的活动面与台基外路土活动面相连,呈现出东西通透的形式。宫庙建筑的出现是随着社会阶级分化而建造的,统治者往往会建造相对独立、封闭性的宫殿来彰显自身地位,这种宫室建筑的营建理念不仅在二里头都邑内其他基址的建造中可以体现,在先秦时期大型宫室建造中也都有体现。其次,基址营建缺乏缜密的规划布局,与宫庙建筑的庄重不符。5号基址四座排房并非在一条直线上,尤其是1号排房的位置偏东约4米;排房的进深差别较大,如3号排房最大进深7.4米,而2号排房进深仅4米;隔间数量也不同,1号排房推测为3间、2号排房为2间、3号与4号排房为5间;隔间的面积差别也较大,最大的隔间面积为36平方米,最小的隔间面积仅12平方米;各室的门道也偏向东侧,南北门道也并非对称分布。这种相对较不均衡的布局与宫室建筑布局相差较大。再次,排房内部的空间较为狭小。虽然每间排房的面积多在20~30平方米之间,但简报中提到各室的隔墙之间多存在长1.3~1.8、宽0.4~0.55米的东西向短墙,短墙与南北向墙体相垂直但互不相连,这样一种内部空间的营造方式直接将房屋内可利用的空间范围大大减少;同时门道的尺寸也较小,门道最宽为1.57米,最窄仅0.6米,仅能容一人通过,与其他宫殿基址的门道尺寸相比差别较大(表一)。另外,宫庙建筑四周常见有廊庑、多为四阿重屋式结构,而5号基址四周并无廊庑,根据结构推测屋顶很可能为两面坡或一面坡式。故从5号基址整体规划与布局设计来看,宫庙建筑说应不能成立。
仓储建筑说是最近提出的一种新认识,但从目前先秦时期考古发现的仓储建筑形制来看,此说存在可推敲之处。先秦时期所发现明确是仓储类的建筑遗存多为圆形,如淮阳时庄遗址[22]、二里头遗址[23]、偃师商城第Ⅷ号建筑基址[24]、夏县东下冯遗址[25]等,部分建筑内还发现较多农作物的植硅体和炭化颗粒。而大型长方形建筑也有学者推测其为官营粮仓[26],这种推论的考古学依据多是建立在西汉京师一号仓房[27]等类似遗存发现的基础上,这些遗存内明确发现有类似防潮、防湿类粮食储藏类设施,定为粮仓无疑问。但多数大型长方形建筑并未发现有类似的粮食储藏设施,且多位于宫城内,部分更是紧邻宫殿而建,这种建筑不宜统定为仓储设施,其性质更应是府库,正如《礼记正义》中所载“府谓宝藏货贿之处也;库谓车马兵甲之处也”[28],是王室存放民间贡赋、货币财物、车马兵甲等的重要场所[29]。
(二)府库说
在否认5号基址为宫庙建筑或仓储建筑之后,我们结合建筑形态、布局结构、所处位置等对其性质重新分析和界定,认为其有可能为府库类建筑。
目前,府库建筑在商周至秦汉时期的偃师商城[30]、礼县大堡子山[31]、西咸新区胡家沟[32]、汉长安城[33]等遗址内已有发现,建筑形式也较为成熟。
表一 5号基址四座排房建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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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商城府库建筑有Ⅱ号与Ⅲ号两处建筑群。Ⅲ号建筑群位于小城东墙中段东侧,东西长约182、南北宽约149米,基址上分布有5排77座建筑基址,单体台基南北长24~ 25.5、东西宽6.3~7.2米,建筑之间未发现沟状遗存,是一处相对开放的建筑空间。以结构较为清楚的F4013为例,台基平面呈南北向长方形,南北长24.8~24.9、东西宽6.15~ 6.3米,基槽整体宽出台基1~1.6米。台基上发现有三排南北向分布的柱洞,部分应为支撑房屋的梁柱,整体结构应是两面坡式;三排柱洞之间有两条南北向沟槽,东侧沟槽宽0.4~0.6米,西侧沟槽宽0.6~1.05米,沟槽间距为1.6~2.1米,沟槽内有石块堆积,这种基址上有沟槽的建筑方式也见于Ⅱ号建筑群的F2004、F2005内[34],应作为墙基槽而使用(图三,1)。
礼县大堡子山21号建筑基址位于山城南部,呈南北向窄长方形,南北长107、东西宽16.4米,四周有墙基槽。在建筑的纵向中线位置分布有一列南北向间距约5米的石柱础18个,应为支撑房梁的柱础,与偃师商城发现的台基中部柱洞的功能可能相近。发掘者推测该基址的门道在正北方向(图三,2)。
西咸新区胡家沟遗址发现有5组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已发掘的一座平面呈曲尺形,主体呈东西向窄长方形,东端向南凸出,东西长102.6、西部宽20.3、东部残宽25.4米。包括5条主墙和3条隔墙,主墙墙体宽1.67~1.97米,隔墙墙体宽1.67~1.9米;主体被分为4个隔间,东南部凸出部位分为2个隔间,隔间内发现有排列整齐的柱洞与窄墙,隔间F1东南部、隔间F2西南部、隔间F4东墙上各有一个门道,门道宽2.8米(图三,3)。
汉长安城武库遗址位于长安城中南部,共发现7处窄长方形的建筑基址。发掘的第七遗址位于武库遗址西南部,平面呈东西向长方形,东西残长约190、南北宽45.7米。内部发现3条隔墙将该遗址分为4个隔间,隔墙长32.7、宽6~9.6米,每条隔墙南北各有一个门道,门道宽2.1米。第一、三隔墙门道两旁各发现10排壁柱,第二隔墙门道两旁发现6排壁柱;每个隔间内有4条夯土垛墙,垛墙四壁有壁柱,夯土垛墙长13.5~14、宽4.9~5.6米;每个隔间有南北对称的四个门道,门道宽2.1米;在南墙外发现有廊道与散水(图三,4)。
图三商周至秦汉时期府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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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偃师商城Ⅲ号建筑群F40132.礼县大堡子山21号建筑3.西咸新区胡家沟遗址大型建筑4.汉长安城武库遗址第七遗址(以上图均改绘于所属发掘简报或报告中,相关注释中已列出)
综上,商周至秦汉时期府库建筑,可以概括出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基址较规整,主要为排房,内部分间,无廊庑,规模大,单体建筑结构相似,不见或少见后门。第二,遗存相对单纯,灰坑等日常活动遗存较少。第三,位于城内,部分临近贵族聚集区。第四,基址周围可能存在墙垣或壕沟作为分隔设施。以上特征可作为考古发掘过程中在缺少遗物、兵甲遗存等直接指证性遗存出土状况下判定府库建筑的重要依据,其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是作为府库建筑的必备条件,第三条与第四条可作为参考条件。
我们再以这些条件重新审视5号基址,第一,在基址所处的空间位置上,5号基址刚好位于3号基址的西南部,整体规模小于3号基址,与偃师商城等遗址所发现的府库与宫殿区的相对位置基本一致。另外,3号基址北院西庑南段至中院主殿基址西北角之间、主殿基址与中院西庑处也有路土分布,这两处通道基本对应5号基址3号排房与4号排房之间,排房之间的这条通道很可能是3号基址通往5号基址及外围的一处侧门通道。故从空间位置与建筑组合关系上看5号基址应是附属于3号基址的一组建筑(图四)。
第二,在建筑布局上,5号基址虽被破坏严重,但建筑布局与形制基本清晰。现存整体呈东西向长方形,从南至北由4座近乎平行的排房构成,外墙及隔墙墙体较厚,外墙稍厚于隔墙,南侧门道分布较规整,北侧仅3号排房发现有2处门道,但南北两侧门道不对称;房内被隔墙分隔,结构较为一致,受东西向短墙影响下部可利用空间较小,门道较窄。建筑整体分为前后两组,每组有两座排房,排房的数量与规模有区别,可能与存放物品不同有关,第1组隔间较少,第2组隔间较多;每组隔间进深与面积差别较大,前排隔间面积较后排隔间面积大。上述布局表明该建筑应不是礼仪性居住场所,其布局与西咸新区胡家沟遗址大型建筑及长安城武库建筑相近。
图四二里头遗址3号基址与5号基址相对位置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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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考古六十年》图5-1改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
第三,在内部结构上,5号基址4座排房内部用南北向隔墙分割成大小不等的隔间,隔墙中部有东西向短墙与其垂直,但不相交,两墙之间留有间隙。东西向短墙的作用推测有两种:其一,短墙内靠近隔墙位置有柱洞,可能是支撑房顶的顶梁柱;其二,短墙与隔墙组合形成“十”字支撑,类似于西咸新区胡家沟遗址F1、F2内设置的窄夯土墙[35],在其上放置储藏类设施,从而形成建筑内部空间分层,下层便于人员走动,上层存放珍贵物品。而1号排房东侧的窄长方形隔间,四周均为墙体,由于宽仅2米,推测是直接作为储藏室。
第四,在5号基址使用时期的遗迹分布状况上,排房之间除路土活动面外仅发现有少量圆形窖穴与高规格墓葬,灰坑类遗迹主要分布在台基边缘及2号排房西侧的空白地带,排房之间的通道较干净、平整,属专门性规划用地。5座高规格的墓葬分布在排房之间,属于路土葬,与3号基址内的墓葬形制相近。
除考古证据以外,文献记载可为其提供佐证。府库在先秦文献及出土文献中多有记载。先秦文献如《尚书·大禹谟》中载“地平天成,六府三事允治”,孔颖达疏:“府者,藏财之处”[36];《周礼·天官·大府》中有云“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37];《礼记·月令》中载“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38]等。出土文献多为玺印或铭文,如内[39],字从厂从付,应为“府”字,可称为“内府”;内府与文献中所记的中府基本一致,与外府相对,应为王室内库,正如《谷梁传·僖公二年》中所载“如受吾币,而借吾道,则是我取之中府,而藏之外府”[40]。除此之外,在战国铜器中也有关于府库的记载[41]。以上文献虽不能直接证明夏代存在府库建筑,但表明至少在先秦时期府库已经存在且受王室直接控制,成为统治者存放宝藏、货物的主要场所。三代在礼制上联系极为密切,商周时期大型建筑的营建技术与布局的来源与二里头文化时期的建筑密切相关[42],而府库作为都城内的重要建筑,商周时期成熟的府库建筑也应是继承二里头文化发展而来的。
四、结 语
5号基址的整体建筑布局和结构与先秦时期文献记载及考古发掘所见的院落建筑差别较大,其建筑形态并非多进院落,而是建在夯土基址上内部经设计规划的一组平行连间排房,这类房屋建筑形态应是由中原地区龙山时期建筑技术发展而来。
从5号基址的结构特征及相关文献记载来看,该基址并非是宫室建筑,而是目前所发现年代最早的由王室管控的大型府库类建筑遗存,隶属于3号宫殿。其性质的确认对重新认识二里头早期都邑的空间布局与内部功能区划具有重要价值,该基址的整体建筑形态与内部结构布局对商周至秦汉时期的府库建筑产生了直接影响,可能是中国府库建筑营建的源头。
注释
[1]a.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市二里头遗址中心区的考古新发现》,《考古》2005年第7期。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考古六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c.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市二里头遗址宫殿区5号基址发掘简报》,《考古》2020年第1期。
[2]同[1]c。
[3]王振祥:《二里头遗址5号基址性质初探》,《华夏考古》2023年第5期。
[4]文中为便于介绍,将发掘简报中所称的1~4进院落主殿称为1~4号排房基址。
[5]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河南新密市古城寨龙山文化城址发掘简报》,《华夏考古》2002年第2期。
[6]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等:《陕西延安市芦山峁新石器时代遗址》,《考古》2019年第7期。
[7]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1999~2006)》第637~644页,文物出版社,2014年。
[8]a.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偃师二里头——1959~1978年考古发掘报告》第138~ 143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1999~2006)》第610~614页,文物出版社,2014年。
[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偃师商城》(第一卷)第16、314~316页,科学出版社,2013年。下引此书,版本均同。
[1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河南安阳市洹北商城宫殿区二号基址发掘简报》,《考古》2010年第1期。
[11]陕西周原考古队:《陕西岐山凤雏村西周建筑基址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10期。
[12][清]王念孙著,张其昀点校:《广雅疏证》(点校本)第510页,中华书局,2019年。
[13]商务印书馆编辑部:《辞源》(修订本)第1779页,商务印书馆,1998年。
[14]商务印书馆辞书研究中心:《古代汉语词典》(第2版)第1852页,商务印书馆,2014年。
[15]王天艺:《芦山峁遗址与“西土类”院落建筑体系的形成》,《考古》2021年第4期。
[16]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河南周口市淮阳平粮台遗址龙山文化遗存的发掘》,《考古》2022年第1期。
[17]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河南漯河郝家台遗址2015~2016年田野考古主要收获》,《华夏考古》2017年第3期。
[18]方孝廉:《二里头遗址新的考古发现与思考》,见《二里头遗址与二里头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6年。
[19]徐昭峰等:《试谈二里头遗址宫殿建筑基址》,见《夏商都邑与文化》(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
[20]a.赵海涛等:《二里头遗址发现60年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中原文物》2019年第4期。b.同[1]c。
[21]同[3]。
[22]a.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河南周口淮阳时庄遗址的发掘》,《考古学报》2025年第3期。b.郭志委:《淮阳时庄遗址与中国北方地区的早期粮食存储》,《中国史研究动态》2021年第6期。
[23]a.杜金鹏:《偃师二里头遗址祭祀遗存的发现与研究》,《中原文物》2019年第4期。b.曹大志:《干栏式粮仓二题》,《考古与文物》2021年第5期。
[24]a.陈国梁:《囷窌仓城:偃师商城第ⅩⅢ号建筑基址群初探》,《中原文物》2020年第6期。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第二工作队:《河南洛阳市偃师商城遗址第ⅩⅢ号建筑基址群发掘简报》,《考古》2023年第12期。
[2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夏县东下冯》第150~153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
[26]a.时西奇、井中伟:《商周时期大型仓储建筑遗存刍议》,《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8年第7期。b.曹大志:《论商代的粮储设施——、亯、京》,见《古代文明》第13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
[27]陕西省考古研究所:《西汉京师仓》第10~15页,文物出版社,1990年。
[28][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5卷第1270页,中华书局,1980年。
[29]郭明:《商周时期府库建筑初探》,《考古与文物》2016年第1期。
[30]a.《偃师商城》(第一卷)第233~310页。b.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南第二工作队:《偃师商城遗址第Ⅲ号建筑基址群2021~ 2023年发掘简报》,《中原文物》2023年第5期。
[31]早期秦文化联合考古队:《2006年甘肃礼县大堡子山21号建筑基址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11期。
[32]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秦汉新城胡家沟秦府库建筑遗址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23年第4 期。
[3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武库》第8~40页,文物出版社,2005年。
[34]《偃师商城》(第一卷)第233~310页。
[35]同[32]。
[3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第4卷第135页,中华书局,1980年。
[37][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第6卷第678页,中华书局,1980年。
[38][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5卷第1363页,中华书局,1980年。
[39]故宫博物院:《古玺汇编》第341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
[40][清]阮元:《十三经注疏·春秋谷梁传注疏》第7卷第2392页,中华书局,1980年。
[41]a.韩自强:《新见六件齐、楚铭文兵器》,《中国历史文物》2007年第5期。b.郝本性:《新郑“郑韩故城”发现一批战国铜兵器》,《文物》1972年第10期。
[42]a.宋江宁:《三代大型建筑基址的几点讨论》,见《三代考古》(二),科学出版社,2006年。b.郭明:《简论夏商周时期大型院落式建筑对称布局的演变》,《考古》2015年第3期。
来源:《考古》202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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