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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引发广泛关注:八旬老人王某的房产最终判给了照顾他多年的保姆张某,而非亲生子女。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直指遗嘱的法律效力与遗产规划的重要性。此案为每个家庭敲响了警钟——提前做好合法的遗嘱规划,才能真正守护家人权益。
案件回顾:为何房产归保姆而非子女?
·遗嘱性质合法:该遗嘱被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张某全面履行了对王某“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权利。
·不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无配偶,张某的照顾属雇佣关系,并非“婚外情”等损害公德的情形,遗嘱内容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无证据证明王某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单纯听力、言语障碍不等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真实意愿应受尊重。
·形式与程序合规:涉案遗嘱为打印遗嘱,有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签字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民法典》第1136条的形式要求。
·受遗赠人及时主张权利:张某通过实际占有房屋、诉讼及登报寻人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未丧失权利。
想避免遗产落入非预期之人手中,如何明确遗嘱的“边界”与“条件”?
守住遗嘱的3大边界
◦处分范围边界: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可涉及配偶、子女等他人财产份额,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法律与道德边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如赠与非法同居者的遗嘱会被认定无效。
◦时间与程序边界: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继承人应及时关注遗产分配进程,避免因不知情错失权利。
确保遗嘱有效的3个核心条件
◦形式完整:打印遗嘱需遗嘱人、见证人逐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需“一镜到底”,无暂停、剪辑;自书遗嘱需全文手写、签名并注日期,严格遵循法定形式,避免因瑕疵失效。
◦主体适格:遗嘱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排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近亲属等。
◦内容真实: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光业温馨提示:
防范“外人”分产,关键在“合法遗嘱
北京光业律所结合实务经验,给出3点核心建议:
一、 提前规划,定期更新:建议年满60岁或家庭财产结构变化(如购房、再婚)后及时立遗嘱,每3年根据家庭情况更新一次,确保内容与意愿一致。
二、专业见证,规避风险:复杂财产(如房产、股权)或特殊家庭关系(如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的遗嘱,建议由律师全程见证,确保形式与内容双重合法。
三、明确告知,留存证据:将遗嘱存放于安全处(如律师事务所、遗嘱库),并告知信任的家人或律师,避免去世后遗嘱“无人知晓”,重蹈本案中保姆初期未参与诉讼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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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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