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
给付的礼金
但给付彩礼后双方举办了喜宴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彩礼该不该返还?
近日
天峨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小旭(化名)和萌萌(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一年后计划结婚。2023年1月,小旭携父母及亲友按照习俗携带彩礼前往萌萌家提亲。当月底,双方家庭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喜宴,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两人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2023年8月,萌萌不辞而别远走他乡,并拉黑了小旭的所有联系方式,双方自此未再联系。
分手后,两人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小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萌萌返还各类礼金、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款项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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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旭认为,他和萌萌只办了喜宴并未登记,因此萌萌应当返还全部彩礼以及两人恋爱期间的微信红包和转账。
萌萌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存在过错,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认为自己在恋爱中付出了感情和时间,故不应退还彩礼。此外,在办喜宴时,她还陪嫁了3.9万余元嫁妆。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微信红包、转账共计2.2万余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人从建立恋爱关系到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期间,有多笔金额不等的转账行为,但均无转账备注或者说明。双方共同生活必然产生生活开支,小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特别约定。因此,小旭要求萌萌返还微信红包及转账,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法院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女方陪嫁物品价值等因素,酌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5万元,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双方在面临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不管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多种因素,并非简单地“一刀切”。
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只举办了结婚典礼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在订婚前已共同生活一年多。本案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让“彩礼”回归其“礼”的本质。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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