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了!无锡一对无子女夫妻
为养老用意定监护指定监护人
引发广泛关注
无锡 的黄女士夫妇年过八旬
无儿无女
兄弟姐妹也已去世
2021年
为解决养老问题
他们与小区里相处融洽的第三人小李
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
确认其为监护人
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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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明确黄老太身体健康、神志清楚,与小李夫妇认识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养老所需,欲通过意定监护途径委任监护人。
协议还载明,当黄老太存在不能辨识自身行为的情形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小李夫妇即可对黄老太履行职责。同时,黄老太与小李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当黄老太因患病等需要就医签署相关文件时,小李即为其代理人。
2025年
黄女士病重意识模糊需就医
其老伴此时已无法下床
为让黄女士得到及时的救治
小李诉至法院
要求认定黄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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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司法鉴定
认定黄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已符合意定监护的生效条件
法院支持小李的申请
指定其为黄老太的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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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完成自主选择监护人、确定监护内容等相关事务的监护形式。本案中,黄老太与小李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授权委托书》均经公证机构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鉴定,黄老太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黄老太与小李夫妇约定的监护条件已生效,小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
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后
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而是待被监护人
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生效
因此,法院的判决
并非是对监护人的“重新指定”
而是对黄老太
清醒时自主意愿的司法确认
是对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效力
及其所附条件成就的法律背书
让约定的监护关系
在条件成就时依法落地
法官提醒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优先考虑意定监护,保障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身事务的决定权。但在选择意定监护人时需审慎考虑,确保相关人选具备相应意愿、责任心及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建议在监护人选任协议中明确监护职责范围、财产管理方式等重要内容,并可选择公证方式确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有效。此外,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应依约、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蔚来
责 编:何白
校对:缪敏
编审:俞纯
来 源 :梁溪法院、南京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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