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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购未完工老项目继续开发后销售可否按老项目简易计税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我公司名义立项销售,请问我公司销售该项目的开发产品时是否可以按照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5年9月3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热点问答】增值税高频问答来啦!请查收~》第7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是否可以按照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 你公司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完成后,以你公司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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