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充电超时被收438元车主起诉遭法院驳回
新能源汽车充电后超时占用车位被收取高额费用,引发了一场服务合同纠纷。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最终驳回车主顾女士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认定车企收取超时占用费具有合法依据。
事件源于2024年10月的一次充电经历。顾女士驾驶某品牌新能源汽车在某酒店停车场的超级充电站充电,充电结束后未及时挪车,超时占用车位94分钟。随后,她的支付宝账户被自动扣款546.85元,其中充电费108.45元,超时占用费高达438.4元。顾女士对这笔高额超时费提出异议,认为车企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费用标准,充电结束后也未有效提醒挪车,收费行为不合理。在与车企协商无果后,顾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超时占用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事新能源车企已通过充电站现场告示、车载地图弹窗及官网等多种渠道,明确告知用户超时占用费的相关规定,且收费定价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顾女士的诉讼请求。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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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二审聚焦三大争议焦点:超时占用费条款是否成立生效、费用性质及标准是否合理。法院审理发现,车企除一审认定的告知渠道外,还通过车机大屏幕、手机APP及小程序等平台,充分提示了超时占用费的产生条件和计费标准。此外,顾女士此前曾多次发生超时占用情况并实际支付过部分费用,这表明其在使用充电服务时已认可该条款的约束。
关于费用性质,法院认为超时占用费属于违约金范畴,其设置目的是促使车主及时挪车,提高充电站利用率,保障其他用户的补能权益。车企设置了多项人性化规则,如充电站空闲车位超50%时不收费、免除用户首次超时占用费,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提示充电状态,充分说明收费并非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惩罚性约定未超出合理范围。
法院同时指出,顾女士自2022年起使用该品牌新能源汽车,对充电所需时间应有清晰认知,此次长时间占用车位存在明显过错。当时案涉充电站剩余2个充电桩处于繁忙使用状态,其占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其他用户权益和车企运营利益,因此认定超时占用费标准合理,无需调整。综上,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中超时占用费的合法性,也提醒车主在使用公共充电资源时应遵守相关约定,合理使用设施,共同维护公共服务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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