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刑事案件查了相似案例判刑不会超过三年,家属的诉求是向缓刑方向辩护,委托的律师要做无罪辩护,他们如何选择为好?
说起这个话题,有一个案件令我记忆犹新。
庭审中,一名同案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可他的辩护律师却依然准备作无罪辩护。没想到,律师刚在庭上提出这一辩护方向,就被法官当场打断。
办案人说:“你的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不同意你作无罪辩护。”
几乎同时,另一办案人也立即回应:“辩护人,如果你执意坚持无罪辩护,我们将依法撤回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他原本可以享受的量刑优惠也将一并取消。”
从法律条文上来看,我国确实赋予了律师独立的辩护权。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便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仍然可以就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难以真正落地。
从多年从事刑事实践经验来看,在那些可能存在冤错风险的案件中,一边是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一边是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形,其实极为少见。
究其原因,这种“双向背离”的辩护策略,很可能严重违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旦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律师在法庭上公开提出无罪意见,法官和检察官通常会在第一时间转向被告人,直接询问:“你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此时,如果被告人当庭表示认同律师的无罪意见,那么他之前所作的认罪认罚便自动失效,相应的量刑从宽建议也会被撤销。
如果原本的量刑优惠涉及缓刑,或是跨档减刑,一旦取消,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被判处实刑、收监执行,甚至刑期回到更重的量刑档次。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因此失去缓刑机会,实际入狱服刑,甚至面临多坐几年牢的风险。
反过来,如果被告人当庭否认律师的无罪观点,仍然坚持认罪,那么律师所作的无罪辩护,在实际效果上又能起到多大作用?
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无罪意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撰写判决时,通常不会采纳与当事人意愿相悖的辩护观点。
与其如此,不如在当事人认罪的基础上,尽力争取更大幅度的量刑优惠,这才是更务实、也更符合当事人利益的做法。
更何况,很多刑事案件中的“无罪争议”本质上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可左可右。
若仅凭法律适用的争议争取无罪判决,除非司法政策或裁判导向出现重大转变,否则难度极高。
此外,如果执意作无罪辩护,还可能给办案人留下负面印象——他人可能会质疑:如果被告人确实认为自己是无罪的,为何又要认罪?一边通过律师主张无罪,一边又想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获取从宽“两头占”,是不是投机?
那么,“认罪认罚+无罪辩护”这一策略是否完全不可行?
倒也未必,但它必须建立在极为审慎的评估之上。尤其是在那些可能涉及冤错、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中,更要慎之又慎。一切辩护策略的设计与执行,都应当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
对于那些定罪争议本身就不大的案件,更没有必要冒险采取这种矛盾策略。既然当事人愿意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或缓刑结果,律师也应当与当事人保持立场一致。
强行推动无罪辩护,不仅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可能损害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归根结底,刑事辩护始终要回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基本原则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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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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