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中,归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一座建筑物突然墙体倒塌,不仅压到了两辆车,还伤了路人。谁来为此担责?10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案件审判白皮书》,就通报了这起涉农村集体经济纠纷典型案例。 墙体倒塌,受伤路人起诉村委会
在一个台风天,刘某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宝山区宝安公路周江巷路口往东100米处时,一面墙体坍塌,压到停放在路边上的两辆轿车不说,还波及刘某,使得刘某受伤。
事发当日,上海市宝山区气象局曾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之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也出具鉴定意见书,确定刘某伤后构成人体损伤十级、十级残疾;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二期手术酌情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经了解,事发场地属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此前某村民委员会对外出租。可是村民委员会却称,倒塌的墙体系由承租人所建造,但事发时承租人已经搬离。
刘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村民委员会赔偿医疗费101661.09元、残疾赔偿金176676元、误工费35000元、护理费42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885.50元、衣物损失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268元、鉴定费353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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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全责
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某村民委员会确认,事发场地系其所有,虽其辩称倒塌的墙体非其建造,然并未就此节事实举证,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事发场地上的建筑墙体倒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理应由某村民委员会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虽系大风蓝色预警天气,但天气情况并未达到禁止出行之程度,亦未形成自然灾害性天气。刘某当天骑车出行遭倒塌的墙体压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减轻某村民委员会之侵权责任。
综上,本案中刘某因本次事故之损害后果,应由某村民委员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衣物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人民币326845.09元。
村委会对于农村集体所属财产不仅有管理职责,也负有法律上的安全维护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事故,村委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事发场地属某村民委员会所有,未能证明倒塌墙体系他人建造或所有,应认定事发场地上的建筑物归某村民委员会所有并管理,场地上的建筑墙体倒塌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理应由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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