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高峰,地铁上争抢座位、挤占他人空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拥挤的公共空间,应该如何守住文明的边界?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
因挤占空间两乘客起争执
2025年4月,上海某地铁站内,李某正准备搭乘地铁。上车后,他在宽度约为半人位的座位上坐下,因为空间较为狭窄,挤压到了邻座张某的大腿。张某感到不适出声提醒:
你压到我大腿了,让一让好伐?”
李某强行挤进座位后,不仅未对张某表达歉意,反而否认压到张某,并对其恶语相向。两人因此不断争执,民警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事后,张某诉至上铁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判挤占者赔礼道歉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明知座位狭窄的情况下,仍强行坐下并挤压到原告张某身体,对原告的正常乘车造成一定影响。
被告不仅没有对原告表达歉意,还与原告争吵致使矛盾升级,在公共场所造成了不良影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明辨是非、遵守公共秩序,提倡和弘扬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因此,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以书面方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现已生效。
上铁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张雯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被告李某强行落座挤压原告张某身体后未致歉反而与原告进一步争吵,构成对原告的人格权益损害,也在公共场所引发不良影响。法院支持原告主张赔礼道歉的请求,是对人格尊严的司法捍卫,也是对公共空间行为准则的清晰指引。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应尊重他人人格权益,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将“他人权益”纳入行为考量范畴,共同维护公共空间的和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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