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关于律师阅卷工作的思考(一)浅谈阅卷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本文作者:郭良景
之前,笔者参与过一起刑事申诉案件。根据生效判决,全案共涉及9个罪名、20多起事项;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至20年有期徒刑;全案判处罚金、追缴资产共计人民币21亿元余元。根据工作的需要,笔者对全案大部分的案卷材料、卷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全案侦查卷170多本(每本近200页,全国大部分地区一个标准)、补充侦查卷60多本(大部分同侦查卷);判决书600多页;庭审笔录3000多页;以及大量的其他文书、材料;一审、二审几十名律师的辩护意见等等。在此不对该案做任何倾向性评价,只是将本人在阅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些浅浅的思考呈现给大家,作为学习、探讨和交流。
一、阅卷和阅卷权
阅卷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辩方获得辩护“武器”的重要手段。阅卷权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合称为“庭外三大辩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四十七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第五十四条:“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五十五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阅卷和阅卷权的依据。它们不仅赋予律师阅卷的权利,还明确了行使这项权利的时机、阅卷的范围、方式以及禁止性规定。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司法机关都能保障辩护律师的这项权利。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充分体现。
二、阅卷的目的和任务
律师阅卷不是单纯为了彰显权利,更不是为了一窥侦查“秘密”或浏览案件故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支撑“构成犯罪”的在案证据进行分析、甄别和判断。而法官接触到的第一手资料、第一印象就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这些“编辑”好的、具备强大“构罪”逻辑的“案卷材料”。后续的法庭调查、质证,甚至法庭辩护,基本也都是围绕这些“案卷材料”展开的。经公安侦查、监委调查以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层层把关”制作而成的案卷材料对于法官判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律师的辩护工作就是要打破侦(调)检定罪逻辑、扭转法官先入为主的“有罪印象”。而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抓手,恰恰也是这些案卷材料,即阅卷对律师来说同样意义非凡。律师通过阅卷,既要审查在案证据,又要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一)全面、细致了解、掌握案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从以上规定来看,在阅卷前,律师对案件信息、案情的了解一般来自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和亲朋好友、侦查机关主办人员等等。但这些信息是不全面、不严谨、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律师凭其只能对案件进行初步的了解、分析和判断。而阅卷,此时侦查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后面可能还有补充侦查)、侦查终结,它其实是前期侦查工作、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证据等向辩护人的全面展示。通过阅卷,辩护律师才能真正全方位了解、把握案情。
(二)向当事人核实证据。案卷里有办案机关收集、调取的大量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各种证据。尤其是一些较大的案件,人员众多、证据纷繁复杂。这些证据是否属实、有无偏颇,能否真正作为指控有罪的证据,需要律师通过阅卷进行挑选、判断并跟当事人进行核实。《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通过阅卷以及对相关罪证的系统整理,辩护律师可以就其中的一些关键节点、关键证据、不合常理、甚至矛盾性证据向当事人进行核实,以剔除虚假的、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三)发现并申请调取、补充对当事人有利但卷中缺失的证据材料。对一些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对一些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由于各种原因案卷中可能会有缺失或根本没有,律师要通过阅卷及时发现并提出补充申请或重新调取、重新鉴定等各种申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律师经过相关单位或人员同意还可以有针对性的收集与本案有关、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上述工作很多都是需要通过细致阅卷分析才能发现和启动。
(四)发现、判断、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第二至七条规定了六种“相关证据(供述、陈述、证言、书证、物证)应当予以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刑事司法精神、原则严重相悖。办案单位、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证据规范意识等参差不齐,更有甚者在办案中急功近利、徇私枉法,因此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无法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大量非法证据都是律师在阅卷工作中发现、揭露并最终排除的。
(五)查找控方构罪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寻找突破口。指控当事人构成犯罪,控方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使在案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查找一系列证据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辨析,并结合其他事实,让某些在案证据变得“不确实、不充分”或可疑,是律师阅卷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六)分析、研判控方构罪逻辑、指控思路,构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辩护逻辑和策略。控辩双方的交锋不只是在法庭上,至少是从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已经开始了。阅卷,是全面了解控方手中绝大部分“筹码”的大好时机,务必认真对待。全面、系统、有效阅卷不仅可以知晓控方指控犯罪的法律事实、构罪逻辑,还可以通过对案卷和在案证据的梳理来研判控方的指控思路,构建己方的辩护逻辑和策略,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阅卷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是辩护律师的一项严肃、严谨工作任务。做好阅卷工作,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辩护权,更好的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阅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阅卷在刑事辩护中十分重要、几乎无与伦比。同时,它也是辩护律师的日常工作、日常技能。大部分的辩护律师都能正确对待,在阅卷时各显神通,从中不断发掘出有效的辩护素材和线索。但也有些辩护律师在阅卷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略举一二。
第一,不重视,不深入,不细致。这三个“不”既独立又互有交叉。有些律师压根就没有认识到阅卷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意识到这是辩护工作的根基所在。他们看重的或许是跟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听听,说说,稍微翻翻,根据“经验”辩护一下了事。有一些律师,从内心迷信办案机关的水平和公正性,认为案卷经过公(监)、检多机关、以及机关内多部门层层把关,难得有差错。抱定办案机关诉的应该没错、案卷只是个形式的想法,阅卷也是走马观花。有一些律师,揽案子太多,而工作时间太少,直接交给助理阅卷,自己听听概要即可(或自己只负责揽案和出庭)。至于助理阅卷做的好不好,只好听天由助理了。
这三个“不”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态度问题。这是对委托人、被告人极其不负责的态度,是对其信任的辜负。它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辩护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律师在法庭上只能做一些“假大空”的花架子辩护、表演性辩护(给当事人及家属看)或搭同庭其他辩护律师的“顺风车”、人云亦云再发挥一番。多年前,一个做法官的同学闲聊,他就说到过这种现象:我知道他是在表演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看的,我也理解并让他表演一下,但空话、套话滔滔不绝、表演过火我就得毫不客气的制止了。这种无效辩护最终损害的还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辩护工作不仅仅是发生在法庭上)证据为王,辩护律师还是要踏踏实实、以负责任的态度做好阅卷工作,用证据、凭实力说话。
第二,不专业、不敏感。同样,这两个“不”也是互有关联。这里的专业并非单指法律专业,而主要指其他各种专业。干公安工作二十多年,多次听警校老师、公安前辈念叨,要做好公安工作,就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杂家”。意思是公安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形形色色人等,只有成为“杂家”才能从容应对各种状况。成为刑事律师后,才发现,同样的道理,刑事律师要成为更大的、升级型“杂家”。公安内部还有警种之分,刑侦、经侦、治安、环保、禁毒、国保、交管等等,但这些警种办的所有类型刑事案件,刑事律师都要面对。另外还有监委的、自诉的等等各种刑事案件。可能会涉及诸如法医、网络、毒品、财务、金融证券、税务、食品卫生、环保、建筑工程、矿产等等多种专业。总之,在很多问题上“不专业”是律师的短板和客观情况。由于一些领域的不专业以及自身经验的缺乏可能会造成阅卷时对一些问题的不敏感,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该揭露的矛盾未能及时揭露。但这些“能力”方面的问题是可以通过重视和有意识的学习、锻炼从而获得解决的。
总而言之,阅卷对于做好辩护工作非常重要。对辩护律师而言,阅卷是一项非常辛苦、劳累的工作,同时也是“良心活”:有没有认真负责的阅卷,最后是否起到有效辩护的作用,这些都是委托人很难看到、感受和衡量的(经过大量的阅卷最后确实没有好的突破口也是常事)。但既然选择了刑事辩护,做好阅卷工作,做好全流程辩护,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成为刑事律师应有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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