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来袭之际,物品坠落与设施倒塌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发,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风险。花溪法院近期审结两起因大风天气物品坠落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社会公众及相关责任主体敲响警钟。
案例一:小区外墙公共管道坠落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业主甲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楼下,因大风将小区外立面的排水管刮落,车辆被砸受损。业主将该车辆送修,产生修理费一万余元,因该车辆购买了商业险,车主向保险公司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和索赔权转让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负有对公共外墙管道等设施的法定管理维护义务,应定期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本案管道脱落因固定部件长期锈蚀、松动所致,属日常检查可防范范围。因物业未能证明其已尽充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理费一万余元。
案例二:工地围挡大风中倒塌砸坏行驶车辆,施工单位经调解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市民乙驾驶小型轿车沿花溪区清溪路道路正常行驶,途经某在建工地时,该工地外围设置的临时铁皮围挡因抗风能力不足、固定措施不到位,被大风吹倒,倒塌的围挡直接砸中乙驾驶的车辆,造成车辆车身多处凹陷、车漆大面积刮擦,维修费用约1.6万元。事故发生后,乙与工地施工单位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审理中,施工单位承认其作为围挡设置及管理人,未针对大风预警提前加固围挡、排查安全隐患,对围挡倒塌致车辆受损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施工单位赔偿车辆修理费用。
法官说法
1.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义务:小区物业公司、施工单位等主体,分别对小区公共设施、施工区域附属设施负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和维护义务。此类义务不仅包括日常检修,还应针对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提前排查风险(如加固外墙构件、围挡、广告牌等),及时消除松动、老化等安全隐患,这是防范物品坠落、设施倒塌的关键前提。
2.强化风险意识,主动防范损害:恶劣天气下的安全风险并非均属“不可抗力”,多数损害源于责任主体的疏忽大意。相关单位应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如制定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增加重点部位巡查频次、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等,从“事后赔偿”转向“事前预防”,最大限度避免损害发生。
3.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公民遇到物品坠落、倒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维修票据、误工证明等),明确责任主体后,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主张赔偿。若涉及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可向实际责任方追偿,此举既保障受害人权益,也倒逼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形成良性循环。(李洪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