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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席某(男)与柳某(女)于2021年通过抖音平台认识,并经常通过直播平台观看柳某的表演。其间,席某向自身抖音账户充值“星币”,并在观看柳某直播时,用“星币”购买虚拟礼物赠与柳某。法院调查显示,充值1元=100星币,“消费总星币数”用于计算主播收益的数据,“主播个人星豆分成”为主播所获得的打赏收益,主播可以按照“1000星豆=8元人民币”的提现比例提现。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柳某作为主播分成星豆2273439个。
法院审理:
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席某在直播平台对被告打赏的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被告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关系进行的赠予行为,赠予方式为消费“星币”在直播间打赏。本案中,直播平台是赠予的渠道,打赏行为实际上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论是席某直接充值的“星币”,抑或是平台赠送的“星币”,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席某为打赏柳某,在直播平台进行消费支出,但被告从中分成的星豆为2273439个,价值18187.51元,被告返还金额应以其所得利益即18187.51元为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席某在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期间,向被告打赏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8187.51元。
法官说法:
虞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党英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的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对于共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则会侵犯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拥有权,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决定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财产处分行为。同时,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的新业态,其基本运作模式为观众在直播平台上观看直播,可通过直播平台购买虚拟货币,在观看直播时,将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主播在直播结束后,由平台对虚拟礼物进行价值折算,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与平台进行分成。打赏虚拟礼物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席某与柳某之间不存在大额赠与关系。但是,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来源:商丘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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