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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系统总结全省法院,特别是漳州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践基础上,首创全省法院统一适用的“增量、减量、变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以下简称“三量”修复机制)。该机制以“增量、减量、变量”修复模式为核心,形成“确定修复责任——适用修复模式——选择修复方式”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方法论。本次发布的第一批修复案例共十三篇,分别从“增量修复”“减量修复”“变量修复”“组合修复”四个角度,对如何适用“三量”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进行详细阐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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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林某火失火案(增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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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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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林某火在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某山场劈除杂草时,因点火抽烟后将未完全熄灭的烟头随意丢弃于山坡地上引燃杂草,并向两边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的过火林地面积折合175.9亩,过火范围林种均为一般用材林,火灾造成林木直接经济损失总计3515.74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火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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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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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引导,林某火与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林业站自愿签订生态恢复补种协议书,并向龙岩市新罗区自然资源局缴纳生态恢复履约金28000元,用于原地补植复绿,2025年3月已完成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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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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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增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增量修复是指通过直接补充或增加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积极要素,从而实现修复(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的修复模式。该修复模式主要适用于林业、渔业、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资源遭受破坏的情形。(下同)该案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优先对受损森林生态环境进行直接修复,选择增量修复模式,并具体适用“补植复绿”的修复方式。通过直接补充受损森林生态系统中的积极要素(林木),有效恢复过火林地植被,实现生态再平衡。补植复绿作为增量修复模式下的典型修复方式,为类似毁林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修复路径。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案例二
黄某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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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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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系禁渔期),黄某光驾驶渔船,前往诏安县城洲岛附近海域(系禁渔区),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进行作业,后被查获捕捞杂鱼7.5kg。2021年11月2日,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针对黄某光非法捕捞行为出具《关于电鱼危害性的情况说明》。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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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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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黄某光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0元。东山县人民法院参考生态技术调查官意见,指导黄某光购买适宜本地海域生长的鱼类苗种,实地勘察并选择适当的投放海域及时间,将所购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并由东山县人民检察院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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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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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增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黄某光电鱼行为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导致渔业资源损毁,后在生态技术调查官指导下,决定优先对受损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直接修复,选择增量修复模式,并具体适用“增殖放流”的修复方式。通过在特定海域直接投放鱼苗(积极要素),有效修复犯罪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帮助海洋恢复生态平衡,体现了司法修复与生态治理的有机结合。
(东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三
王某高等污染环境案(减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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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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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高在未办理相关制毒物品购买许可申请或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非法买卖硫酸、盐酸266.24公斤作为加工原料,先后伙同徐某、张某、王某贵合伙经营电镀作坊及雇佣季某进行生产作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污染物,其中排放含锌、镍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加工点及其周边土壤环境。诏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等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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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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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修复被重金属污染的地块,经被告人同意,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并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由被告人缴交生态修复费用,采用“异位化学淋洗+植物富集”方式进行修复和治理。生态技术调查官对修复方案提出细节改进,并实时跟踪纠正修复偏差。后经组织验收,案涉地块土壤生态功能已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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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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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减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减量修复是指通过直接消除或减少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消极要素,从而实现修复(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平衡的修复模式。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遭受污染等情形。(下同)该案结合具体案情,决定优先对被污染土壤进行直接修复,在选择减量修复模式后,适用“异位化学淋洗+植物富集”的修复方式,将污染土壤挖出后,先通过化学淋洗技术直接解析土壤中60%—80%的游离态重金属离子(消极要素),回填后再通过种植特定植物进行富集的方式进一步降低土壤内重金属(消极要素)含量,最终实现被污染土壤成功修复。该修复方式为类似土壤污染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修复技术路径,并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现司法实践与科技创新的有效结合。
(诏安县人民法院)
案例四
黎某均污染环境案(减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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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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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至12月间,黎某均租用址在东山县樟塘镇的一家具加工场从事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加工所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车间外排水沟排入场内池塘,再由池塘溢流进入场地外的排水沟,导致电镀废水污染周边环境。经监测,该加工厂车间排水总铬含量为4.77mg/L、排水沟总铬含量为25mg/L,分别超标3.77倍和24倍。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均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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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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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法院聘任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建议对重金属污染水体和底泥采取“水草净化”方式进行修复。后黎某均委托第三方编制修复方案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通过水草净化方式对污染池塘进行原位修复,自愿将缴纳的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用于受污染池塘修复,并在技术指导下完成净化工作。后验收监测显示,案涉水体重金属含量削减至目标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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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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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减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结合具体案情及生态技术调查官修复建议,决定优先对被污染水体进行直接修复,选择减量修复模式,并创新适用“水草净化”修复方式,通过植物吸附、转化等作用直接削减受污染池塘内重金属(消极因素)含量,最终成功将池塘水体重金属含量降至安全范围,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水体污染修复样本。
(东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五
张某荣、黄某明非法采矿案(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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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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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张某荣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多次擅自在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云万村万湖沙滩开采海砂,并以每车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黄某明和部分村民,合计至少147500元。黄某明在明知涉案海砂系盗采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张某荣收购海砂达105100元,并转卖给他人,期间还帮助张某荣运输海砂给他人。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荣、黄某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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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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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生态技术调查官评估,被盗采砂源已无法回归,且简单原址回填可能造成二次破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参考生态技术调查官意见,引导张某荣、黄某明自愿共同出资6万元,委托专业机构购买中国鲎苗种,在湄洲岛西亭澳海湾实施增殖放流,以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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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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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变量修复是指通过间接改变(含间接增加、减少)特定生态环境系统中的相关(含积极、消极)要素,达到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修复(补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服务功能目标的修复模式。该修复模式主要适用于生态环境受损过于严重,直接增量或减量修复技术难度过大或成本过高,需实施跨区域、跨要素生态补偿平衡等情形。(下同)该案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海域生态系统平衡,但原址回填海砂既不可行,又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二次损害。结合生态技术调查官修复意见,决定进行替代修复,在选择变量修复模式后,创新适用“异地增殖放流”的修复方式:将修复地点从受损的南日镇科学转移至生态禀赋适宜的中国鲎栖息地湄洲岛西亭澳海湾;将修复对象从受损沙滩转换为更高生态位的海洋生态系统关键物种中国鲎种群(积极要素)。这种“时空转换+对象替代”的动态调节策略,既避免了机械执行“返砂还海”可能带来的二次破坏,又通过对中国鲎的增殖放流实现了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替代性修复,充分体现了变量修复模式在应对复杂生态环境损害时的适应性与科学性。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案例六
刘某灵、游某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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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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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至24日期间,刘某灵、游某坤在明知野生寒兰、金线兰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且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前往永安市上坪乡小梅溪自然村的一处山场上,共同采挖寒兰920株,刘某灵还另采挖金线兰4株。后二人在返程途中,被永安市林业部门查获。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寒兰、金线兰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市场价值共计1982元。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灵、游某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灵、游某坤的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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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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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判令刘某灵、游某坤共同承担920株寒兰回植管护的生态修护费用18300元,并在地区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结合本地松材线虫病疫情逐步扩散的实际情况,引导刘某灵、游某坤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合计25000元,交由林业生产单位专项用于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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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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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中,野生寒兰、金线兰植物种群通过直接回植实现完全恢复难度较大,同时当地松材线虫病疫情存在扩散风险,严重威胁到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安全。针对该现实情况,决定对无法完全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进行替代修复,在选择变量修复模式后,创新探索适用“有害物种防治”的修复方式,通过对外来入侵物种松材线虫病疫情治理,间接保护林木资源(积极要素),进而保护野生寒兰、金线兰的生长地,最终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维护。该案通过变量修复模式实现损害区域与修复区域、直接对象与间接效益的科学平衡,为野生植物保护案件提供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样本。
(永安市人民法院)
案例七
林某钦、姚某朗、姚某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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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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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林某钦、姚某朗、姚某旺注册成立福州某金属制品公司,共同出资租赁厂房、购买设备及废旧电容器等原料。2023年5月,在明知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环保审批资质的情况下,林某钦等人经商议,从外地购买废弃电容器进行焚烧、熔炼铝锭并出售,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和噪声污染周边环境。2024年7月,涉案厂房被查处,现场扣押的废旧电容器原料、焚烧灰渣等物品均属于危险废物。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钦、姚某朗、姚某旺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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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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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钦、姚某朗、姚某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41余万元,其中9万元直接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碳汇进行生态修复。林某钦3万元购买368.75吨林业碳汇,姚某朗与姚某旺6万元购买591.133吨海洋渔业碳汇,上述碳汇购买后均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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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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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危险废物处置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短期内难以自然恢复,且涉及大气、土壤等多重要素,直接修复技术难度大,费用高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对受损生态环境采取替代修复,在选择变量修复模式后,创新适用“碳汇认购”修复方式,通过购买并注销碳汇产品,助力减少温室气体(消极要素),进而实现对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补偿。本案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开创了“绿碳+蓝碳”双类型碳汇产品认购方式,林业碳汇与海洋碳汇相结合,体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理念,又促进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同时,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交易,确保碳汇产品来源真实、注销程序公开透明。
(连江县人民法院)
案例八
李某霖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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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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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霖、薛某阳、郑某雄、陈某意均明知高鼻羚羊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薛某阳因药用需求向郑某雄求购羚羊角,郑某雄找到陈某意询问货源。陈某意从货主李某霖处购买11根羚羊角转卖给郑某雄,后郑某雄以2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薛某阳。后邮寄11根羚羊角快递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11根羚羊角涉及动物物种为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22000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害价值132000元。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霖、薛某阳、郑某雄、陈某意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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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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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引导,薛某阳、郑某雄自愿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132000元,李某霖、陈某意分别自愿购买西北地区水土保持碳汇75000元、30000元,用于替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认购碳汇已经全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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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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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高鼻羚羊曾在我国新疆、甘肃等地野外生存,但已于20世纪中期在我国野外灭绝,目前仅在甘肃存在人工养殖的种群。有鉴于此,本案采取替代修复,在选择变量修复模式后,创新适用“跨区域碳汇认购”的具体修复方式,引导被告人购买甘肃地区水土保持碳汇产品,通过实施西北地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积极要素),间接优化高鼻羚羊原栖息地生态环境。本案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有两大特点:一是通过功能替代实现生态价值平衡,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碳汇项目,为高鼻羚羊重新野化创造基础条件;二是突破地域限制,建立损害发生地与修复实施地的联动机制,体现修复方案的科学性与针对性。本案为处理珍稀濒危物种非法贸易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类案件提供了全新可借鉴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样本。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九
柳某伟非法狩猎案(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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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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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间,柳某伟到建瓯市东游镇河岭村的多片山场,使用捕猎夹、捕猎网等方式捕获野生动物小麂23只、猪獾8只、棘胸蛙78只,出售给林某(另案处理),得款10188元。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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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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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引导,柳某伟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金30564元用于名木古树投保,并与建瓯市东游林业站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柳某伟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按照东游林业站要求,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张贴禁猎期公告等社会服务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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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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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平衡,但直接恢复野生动物种群面临实际困难。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并听取生态技术调查官的修复建议,决定采取替代修复,在选择变量修复模式后,创新适用“生态保险+劳役代偿”双轨修复方式。一方面将修复金用于名木古树投保,通过对名木古树(积极要素)的保护,间接优化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另一方面通过劳役代偿,让被告人亲身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工作,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角色转变,并间接保护生态环境。本案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有三个特点:一是注重生态系统整体性,将单一物种保护延伸至动植物共生生态链长效守护;二是既保障修复资金有效使用,又通过被告人亲身劳动强化教育意义;三是结合当地生态环境特点与保护需求,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该案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提供了可推广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样本。
(建瓯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
曾某发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量修复+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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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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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曾某发向他人租赁经改装自卸砂船用于盗采海砂,并雇佣人员分别担任船上水手等职务。2023年3月20日晚,曾某发带领全部雇佣人员驾驶自卸砂船从福鼎市出发前往东海某海域,次日到达后因船舶吸砂管出现故障无法盗吸海砂,曾某发临时决定向正在附近采挖海砂的一盗砂船购买海砂并过驳。同月22日,自卸砂船回程途中行经福鼎市某海域时被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查获。经鉴定,船上被查扣的海砂共计2375立方米,重量为3135吨,价值222804.45元。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评估,案涉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总计288416.93元。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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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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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期间,曾某发与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达成公益诉讼调解协议,自愿赔偿并预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赔偿金288416.93元,并将该赔偿金用于福鼎市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其中180402.3元用于福鼎市磻溪镇森林人类活动问题图斑生态修复项目,108014.63元用于福鼎市沙埕镇后港互花米草除治项目。福鼎市人民法院主动对接林业部门及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由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监管。目前,互花米草除治项目已完成第一期修复,森林生态修复项目已按计划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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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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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增量修复+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盗采海砂行为造成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但原址海砂回填存在技术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生态效益不佳等问题。考虑到实际情况,并结合生态技术调查官修复意见,决定对受损海域生态环境采取替代修复,并创造性将增量修复模式和变量修复模式组合运用,一方面通过“补植复绿”修复方式直接增加林木(积极要素),修复福鼎市磻溪镇受损森林资源,替代性补偿受损海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有害物种防治”的修复方式,清除外来入侵物种互花米草(消极要素),间接恢复福鼎市相关海域生态平衡。本案生态环境修复模式具有二个突出特点:一是突破地域限制,将陆地生态治理与海洋生态损害修复相结合,实现生态保护效益最大化;二是建立“法院+行政部门+乡镇政府”的多方协同监管机制,确保修复项目高质量推进。该案为复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样本,实现司法修复与生态治理的深度融合。
(福鼎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一
郭某炎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量修复+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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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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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底,郭某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采伐永春县“相公宫仑”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31.8123立方米。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对郭某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永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炎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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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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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审查永春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评估的生态修复方案及费用,并对永春县林业局测算的森林资源碳汇损失量进行专业评估。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专家评估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案》,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失价值为33208元。经法院引导,郭某炎自愿支付33262.82元,从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并注销林业碳汇482吨,用于替代性履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704元,用于原地补植复绿。后已完成补植复绿,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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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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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增量修复+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中,滥伐林木不仅造成林木蓄积量的损失,而且损害案涉山场生态服务功能。本案结合生态技术调查官修复意见,决定直接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修复受损山场生态环境,创造性组合运用增量修复模式和变量修复模式,一方面引导当事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将修复金直接用于原地“补植复绿”修复方式,直接恢复植被(积极要素);另一方面,以“碳汇认购”的修复方式,助力温室气体(消极要素)减少,进而对案涉山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实现间接补偿。该案为破坏林业资源类案件提供了“原地修复+功能补偿”的全周期修复样本,凸显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精准性与前瞻性。
(永春县人民法院)
案例十二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物流公司、郑某、王某海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减量修复+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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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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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郑某在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向毗邻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的厦门市海沧区东屿避风坞附近海域倾倒工程废弃渣土434立方米。2025年1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物流公司、郑某以及某物流公司唯一股东王某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鉴定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倾废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9774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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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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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厦门海警局联动渣土办创新开辟应急收纳通道,将涉案渣土作为市政道路工程原料实现资源再生。在生态技术调查官开展实地勘验并提供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某物流公司、郑某、王某共同在案涉海域清理工程废弃渣土682立方米,除清理其倾倒的434立方米渣土外,另超额清理248立方米历史遗留废弃渣土。2025年6月1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某物流公司、郑某、王某应连带赔偿恢复期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710.87元,扣减其超额清运渣土支出的费用16020.8元后,剩余53690.07元用于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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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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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减量修复+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结合具体案情及生态技术调查官修复意见,决定同时采取直接修复与替代修复,创造性组合运用减量修复模式和变量修复模式,一方面采取“物理清除”修复方式清理海域内废弃渣土(消极要素),直接修复被损害海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通过“碳汇认购”修复方式,助力减少温室气体(消极要素),间接补偿被破坏的海洋生态服务功能。这种组合修复,既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又实现了生态效益最大化,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范例。
(厦门海事法院)
案例十三
陈某通、李某祥、李某扬污染环境案(减量修复+变量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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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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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初,陈某通明知李某祥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仍将其位于广东揭阳厂区内的油水混合物提供给李某祥处置。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6日间,李某祥伙同李某扬驾车装运16车油水混合物至东山县等地随意倾倒,大部分油水混合物通过雨水管道流向滩涂、海域。经鉴定,上述油水混合物为石油溶剂类的危险废物,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附近海域滩涂种植的红树林树苗受污染面积达9.77亩。经统计,李某祥、李某扬倾倒的油水混合物共计164.645吨,二人非法获利共计57625.75元。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通、李某祥、李某扬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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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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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过程中,经东山县人民法院引导,陈某通、李某祥自愿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在生态技术调查官建议下,针对受污染滩涂土壤,陈某通、李某祥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修复方案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污染滩涂土壤采用“物理清除+微生物降解”方式进行直接修复;针对受污染海域,陈某通、李某祥将自愿缴交的修复费用用于购买本地海水养殖碳汇并已注销,履行对受污染海域的替代性修复责任。生态技术调查官还对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了建议,促成认购蓝碳款项直接用于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海岸带生态修复与监测评估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实施海马齿生态浮床净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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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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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适用“减量修复+变量修复”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结合具体案情及生态技术调查官意见,决定直接修复与替代修复相结合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创造性组合运用减量修复模式和变量修复模式,并针对不同污染介质和损害特征采取差异化修复方式。一方面,对可逆性滩涂土壤污染区域,采用“物理清除+微生物降解”修复方式,直接清除土壤中的石油类污染物(消极因素);另一方面,对难以直接修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采用“碳汇认购”的修复方式,并将认购蓝碳款项用于实施海马齿生态浮床净化项目,增强水体净化能力(积极要素),通过功能替代最终实现海域生态再平衡。该案为海洋污染案件的系统化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提供了科学实践样本。
(东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生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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