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球网”援引“九派新闻”消息:
近日,湖南长沙一刘姓女子自称,2023年女儿学校的一名何姓男教师曾强行与她发生过三次性关系,致其感染HPV,警方调查后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社区称刘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性侵,男方已赔偿20多万元。校方回应系婚外情,男教师已被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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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认为,刘女士所说的强奸子虚乌有,当时警方认定和学校处理已完毕,可以说此事已经画上句号。现在刘女士又把事情曝光,不清楚她的目的,不排除有敲诈勒索嫌疑。
有律师称,关于性侵类案件,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依据相关法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或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述消息一公开,便再次引起人们对婚外情与强奸认定问题的关注和好奇。主要集中在一点上,即: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与认定是强奸还是婚外情有无必然联系?
据刘女士自述,她与何姓男教师曾发生过三次性关系,都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并非自愿。这个说法本身,似乎就冲击了一般人的认知。有网友就直言:如果是强奸,那么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次之后还有第二次、第三次,而且也不是发生在一天、两天之内。不排除初次有某种强迫因素,之后半推半就、默许默认。
况且,刘女士在与何老师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在主观上产生遭到强奸的警觉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然,她就会在遭受侵犯时及时地想办法保留现场和证据,如:被撕扯的衣服、身体上的皮肉伤痕、精斑等。这些都是第一时间报警和认定强奸的铁证。
然而,在经历了第三次性关系之后,突然想起报警,不排除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何某对自己女儿学习上的承诺没有兑现、或没有完全兑现,有种被欺骗和玩弄的感觉,遂产生报复心理。二是家庭等外部因素促成,或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选择报警以挽回颜面。于是,这种拖后的报警、过时的拼凑的证据,就显得苍白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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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的次数,只能说明俩人存在婚外情,而不能完全证明属于强奸。性行为的次数越多,涉嫌强奸的概率就越小,这符合情理逻辑。即便是非专业的普通百姓,也知道强奸一旦成案,一定是有事实和人证物证作支撑。
以上权作新闻。由此联想起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当地发生的一则旧闻,一桩强奸案。
那时,一位大队支书跟一位未婚女社员发生了性关系,致女社员怀孕。纸里包不住火,女社员的亲属发现了异常后大为震惊,经追问才知是权倾一时的大队支书所为。气愤不过,遂携受害人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就在公社大院内,此事不径而走,一时间舆论大哗!不久,这个支书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大队书记发生犯罪丑闻,作为公社书记自然脸上无光,自感有管理教育责任,背负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于是,在随后召开的全公社干部大会上,这位年过半百、耿直倔强、有点粗鲁的公社书记,不得不把案情作了通报,以示警示。讲到激愤处,书记不惜开骂:妈那个巴子的,你傻呀,你就不会承认是好几次,很多次,已记不清了!你非得咬准就那一次,这可能吗?!
我们姑且不论书记这番言论的格调高低或是非曲直,单从他的心情中足以窥见以下的常规认知:
第一,男女发生性关系的次数越多,间隔延续的时间越长,认定强奸犯罪的概率越低。
第二,仅发生过一次性行为,且致人怀孕,又出现在官和民、强势与弱势之间,一旦告发,强奸案大概率成立,因为既有事实情理,又有铁证如山。
第三,流露出这位书记“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复杂心境,惋惜、痛心、自责,一句话:犯罪判刑,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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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旧闻,现在看起来似乎只是一个仅供人们饭后茶余的谈资和笑话,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一个严肃而沉甸甸的、值得探讨的法律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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