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精心策划的股东会,两份看似合法的决议文件,三位小股东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守护多年股权的最后屏障。
2020年初,A公司五位股东各自持有公司30%、25%、20%、15%和10%的股权。当持股25%的股东王甲计划对外转让股权时,为避免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他与持股30%的大股东赵乙联手策划了一场“完美计划”。
二人召集股东会,凭借合计55%的表决权通过章程修正案,新增条款规定:“仅有持股20%以上的股东方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随后,王甲将其股权以低于市场价30% 的价格转让给赵乙介绍的第三方钱丙。持股15%的股东孙丁和持股10%的股东李戊发现时,股权变更已完成工商登记。
“我们连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都没有!”孙丁在股东会上愤怒质问。赵乙却淡定回应:“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完全合法,要怪就怪你们股权太少。”更令他们震惊的是,专业律师初步分析竟也认为该章程修改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定”。
01 争议焦点,公司章程能否剥夺股东优先购买权?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限制部分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股东诉讼请求,确认章程修正案相关条款无效。
裁判理由
初始章程与修改章程的本质区别: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签署的章程若排除优先购买权,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权利。但后续修改的章程仅需资本多数决通过,不能推定未同意股东的意思表示
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大股东利用表决优势修改章程剥夺小股东固有权利,违反《公司法》第20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优先购买权是法定股东权利,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剥夺
损害实质权益的认定:章程修改导致小股东在股权结构中的话语权被稀释,直接造成其财产性权益减损,构成实质性损害
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虽然修改程序符合《公司法》第43条关于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要求,但内容侵害股东固有权的条款仍应认定无效
02 法律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边界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维系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核心制度,其法律性质决定了保护强度。
优先购买权的三重属性
法定性:源于《公司法》第71条,非经股东同意不得剥夺
固有性:属于股东成员权组成部分,与股东资格不可分割
可处分性:股东可自愿放弃,但不得被强制剥夺
俞强律师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突破股东权利保护的底线。实践中大股东常混淆‘程序合法’与‘权利正当’的界限,这正是小股东维权的主要法律突破口。”
章程自治的边界
有效情形:初始章程全体签署排除条款;修改章程获全体股东同意
无效情形:通过资本多数决修改章程,限制或剥夺异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03 救济路径,权利被侵股东的三重保障
当优先购买权被不当限制时,股东可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事前预防机制
表决权比例限制条款:初始章程约定“涉及股东权利变更需全体股东同意”
退出权预设:章程规定“重大权利变更时异议股东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事后司法救济
决议不成立之诉(《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
若表决比例未达章程规定(如本案中章程要求重大事项需90%表决权通过)
诉讼时效:不受限制
决议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6条)
事由: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
60日除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
条款效力确认之诉
直接主张限制优先购买权的章程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示:在(2019)鲁民申1625号案件中,法院明确“人走股留”条款有效的前提是“回购价格公允且程序正当”,这为小股东对抗权利剥夺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04 被告警示,大股东的法律雷区
作为可能面临类似诉讼的公司控股股东,必须警惕以下法律风险:
决策程序风险
表决权计算误区:修改章程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表决权基数”应为全体股东,不包括未参会股东
通知程序瑕疵:未提前15日通知股东会议题将导致决议可撤销
交易安全风险
优先购买权未放弃:即使完成工商变更,其他股东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瑕疵: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赔偿责任风险
差价赔偿责任: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法院可能判令侵权股东赔偿差价损失
公司僵局赔偿:因权利纠纷导致公司经营损失的,控股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律师实务经验表明,超过80%的章程修改纠纷源于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误解。真正的公司治理应平衡效率与公平。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策略需结合具体案情调整适用,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重大法律风险,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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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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