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个案的定分止争,更肩负着引领社会发展、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职责。面对社会生活中的难点、痛点,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人民法院如何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明规则,促治理,顺民意,解民忧?2024年3月27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推出“办案就是治理”专栏,集纳新闻媒体关注报道,讲述人民法院以案促治破难题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
![]()
剑指“李鬼” 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良种培育来之不易,侵权手段却不断花样翻新。你可能想不到,一粒小小的种子里,竟也有着真与假的对决、正与邪的对峙。10月16日世界粮食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众介绍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庭过去一年来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及相关典型案例。
统计显示:2019年1月至2024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涉植物新品种权一审民事案件3100件,二审民事案件604件。其中,2024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887件,新收二审民事案件164件,分别是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前2017~2018年年均收案的5.5倍和4.6倍。对于涉种业侵权案件,人民法院果断亮剑,不断优化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通过提高判赔数额、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惩罚力度、减轻举证难度,延长保护链条、缩短审理周期,提炼裁判规则、扩大普法宣传等一系列举措,扎实推进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植物新品种被他人侵权销售,是否意味着其获得的品种权丧失新颖性?“卡利普索”系果子蔓属植物新品种,植物种类为凤梨,品种权人为爱某特公司。2021年2月5日,陈某芳以涉案品种权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卡利普索”品种权无效,主要理由为“在中国申请日以前,涉案品种在境外销售已超过四年,在中国境内销售已超过一年,已形成事实扩散,不具备新颖性”。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涉案品种不因其他主体的侵权销售而丧失新颖性。陈某芳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陈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法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影响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销售行为的判断,关键要看是否存在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销售行为,未经育种者许可的侵权销售行为不影响授权植物品种新颖性的认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进一步细化了植物新品种权新颖性的判定规则,有力维护了品种权人的权利。
“证明难”一直是品种权人维权的难点。在“钜宝紫水晶”蝴蝶兰品种侵权案中,“钜宝紫水晶”与“紫水晶”同为蝴蝶兰。钜某公司认为,创某公司销售的“紫水晶”蝴蝶兰花卉侵害了其对“钜宝紫水晶”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独占实施权,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创某公司赔偿12万元。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认为,被诉侵权品种名称使用了授权品种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核心识别要素,授权品种DUS测试(对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记载的主要性状能够直接通过目测观察,且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主要性状高度相似,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交育种来源等反驳证据证明两者的特征特性不同,综合考虑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最终,以“名称相似”结合“主要性状比对”以及缺少反驳证据,作为认定同一性的推断依据,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在一起涉“金如意”山楂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某山楂研究所享有“金如意”山楂新品种的实施权。该研究所发现,李某在朋友圈宣传“黄山楂”种苗的内容,经公证取证,购买到被诉侵权种苗。检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为极近似或是相同品种。该研究所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支持其请求,判决李某赔偿15万元。李某不认可一审法院关于同一性的认定结论提出上诉,主张检验报告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法审查了检验报告的对照样品来源,并查明李某曾从前述某山楂研究所经销商处购得“金如意”种苗用于繁殖销售,且李某在微信聊天以及朋友圈中均对“黄山楂”进行宣传,而“金如意”品种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果皮颜色呈黄色,在李某抗辩所提及的各种山楂品种中,仅阿尔泰山楂具有相同颜色,但性状比对的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苗的性状与“金如意”高度吻合,与阿尔泰山楂等其他品种存在显著差异。合议庭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苗与“金如意”具有同一性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无需再就该事实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对于同一性的认定显著减轻了品种权人的举证负担,缩短了事实查明的周期,在保障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审判效率。
除了“证明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也是长期困扰品种权人的维权难题。对此,知识产权法庭充分利用证据保全、基因分子检测、技术调查、专家辅助、专家咨询等手段,解决专业技术事实查明难题;积极适用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及事实推定规则,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有效减轻品种权人证明负担。在该庭2024年审结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率高达90%。
“法庭正在起草《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将进一步规范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和审查标准,促进提高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
玉米种子侵权引发5334万元创纪录赔偿
一粒玉米种子被侵权,竟然引发5334.7万余元的赔偿。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公众介绍了一年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其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对“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的案情进行了详细披露。在该案中,原告公司向侵权方索赔1.6亿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经综合考量,依法将赔偿金额确定为5334.7万余元。该案是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舆论称其为种业保护的“创纪录判决”。
据了解,恒某公司经品种权人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经营玉米自交系“NP01154”品种并有权进行民事维权。恒某公司起诉主张金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郑品玉491”等7个杂交玉米品种均系使用“NP01154”作为亲本组配形成的品种,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6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
该案一审中,恒某公司提交4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与“NP01154”品种具有同一性,金某公司构成侵权;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认为两者为不同品种,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通过扩大位点检测形成的2994号测试报告,认为被诉侵权品种的亲本与“NP01154”为不同品种,判令驳回恒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近20份新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并严格质证,对有争议的2994号测试报告要求检测机构作出补充说明并实地调查核实。同时依职权调取包括品种权审查档案、行政执法记录等大量证据,就玉米分子鉴定加测位点的专业事实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育种专家、行业主管部门、法学专家等的意见。最终认定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因不符合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不具有证明力。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金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进而确定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即5334.7万余元。二审判决同时要求金某公司:一是停止使用与“NP01154”具有同一性的“YZ320”作为亲本生产杂交玉米种子,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二是在法院监督或恒某公司见证下,消灭侵权种子繁殖活性;三是将本判决及停止侵害要求通知股东、关联公司等相关主体,并签署不侵权承诺书。判决明确,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停止侵权义务的,应当依法支付迟延履行金:拒不履行前述第一项的,以每日10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二项的,以每日5万元计算;拒不履行前述第三项的,以每日2万元计算。
该案宣判后,金某公司主动联系恒某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侵权责任。恒某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次胜诉不仅是公司个案的胜利,更是整个行业的胜利。”
最高法法官详解如此高额赔偿如何计算确定
作为目前判赔额最高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NP01154”玉米新品种侵权上诉案一经披露,引发公众强烈关注。该案不仅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同时判决中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也有迟延履行金”同样引起大家的好奇。5334.7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确定的?停止销售相关侵权种子晚一天就得再赔10万元有法律依据吗?为了给读者答疑解惑,记者专访了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罗霞,对案件进行详细解读。
![]()
记者:请问5334.7万余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得出的?
罗霞:恒某公司索赔1.6亿元,其主张的计算依据是:其认为金某公司侵权行为涉及的制种面积约为8713.4亩,按照每亩单产500公斤计算,得出侵权杂交品种总产量为4356700公斤,以每公斤平均利润为10.75元计算,得出总利润为46834525元,此为赔偿基数。恒某公司主张本案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应为2.8亿余元,其仅主张其中的1.6亿元。
二审合议庭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5334.7万余元。具体考量如下:第一,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合理估算并扣除重复计算部分后,得出被诉侵权杂交品种的实际生产面积为8243.4亩,据此作为侵权规模计算侵权获利。第二,根据恒某公司的审计报告记载,同样以授权品种“NP01154”作为亲本生产而来的“利某228”杂交品种近三年的实际平均制种单产为每亩411.6公斤,“利某328”杂交品种近三年的实际平均制种单产为每亩447.18公斤,这两个杂交品种的实际平均制种单产约为每亩430公斤。该平均值与金某公司所提交证据中显示的制种亩产量基本相当,以每亩430公斤作为被诉侵权杂交品种制种产量更为妥当。第三,综合考量后,确定以恒某公司主张的每公斤10.75元作为被诉侵权杂交品种的单位利润。第四,关于授权品种对被诉侵权杂交品种的贡献率。玉米种子关于育种成果收益分配的惯例为:父本所有者、母本所有者以及品种育成人的收益分配比例为3∶3∶4。由于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合法、正常的交易协商途径获得受保护品种的使用权,在侵权纠纷中确定侵权赔偿时一般应当根据具体侵权情节以及侵权人的主观状态适当提高授权品种收益比例,酌定“NP01154”的贡献率为杂交品种利润的70%。综上,根据上述被诉侵权杂交品种的生产亩数、亩产量以及单位利润的计算,本案中金某公司的侵权获利为26673581.55元。该数额是补偿性赔偿的基本数额。本院确定本案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据此,实际赔偿总额为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两倍,即53347163.1元。
记者:为何二审法院在该案中适用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罗霞: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自该制度建立以来,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认真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6年来已有30多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其中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数量占比最高,超过三分之一。
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因素。首先,金某公司存在侵权故意。金某北京公司是金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曾参与“NP01154”授权品种申请及相关杂交品种培育,且金某公司无法说明侵权杂交品种亲本的合法来源,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持续生产,理应知晓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授权品种。其次,金某公司侵权情节严重。本案涉及7个审定品种,侵权生产行为自2019年持续至2023年,侵权品种多、侵权时间长、生产面积大,属于侵权情节严重。
记者:该案中的“非金钱给付义务也有迟延履行金”同样受到关注。请问为何用这种方式督促侵权人履行判决义务?
罗霞:不及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同样要承担迟延履行金,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可根据被执行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间拒绝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近年来深入落实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该庭去年审结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对此作出首次实践尝试。主要是考虑到法院担负着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责任,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还要考虑案件判决之后的履行问题,要想办法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
鉴于本案中金某公司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为确保金某公司及时全面停止侵害,本案判决亦明确了不及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要承担的迟延履行金。二审判决后,侵权人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彰显了裁判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张忠涛、黄敬慈、李婧
编辑:段茜茜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