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了时限,中途一方要毁约,损失由哪一方来承担?
■案情简介
王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租期一年。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王某以其需要外出学习等各种理由提出退租并搬离,要求张某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被张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
洪洞法院承办法官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原则,严格审查了合同条款,重点把握租赁期限、解除条件等核心约定,准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王某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前,单方面决定不再承租房屋,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而张某作为守约方,在王某表示不继续租赁房屋时其有权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就王某提前解除合同的要求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仍需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故对王某要求退还租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房屋租赁合同一旦约定租赁期限,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合同严守原则”。 洪洞法院万安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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