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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一并起诉主债务人、担保人的,应依《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以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权;担保合同另作不同约定的,不影响主合同管辖条款的适用。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2000年12月13日实施)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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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请】
某某银行诉请:
1. 判令福建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亿元及利息、罚息;
2. 判令某地产开发公司等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原告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被告异议】
某地产开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1. 抵押合同约定“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因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不应由抵押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3. 请求将抵押合同纠纷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
1.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福建某公司及担保人某地产开发公司等。
2. 主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争议向贷款人(某某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贷款人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
3. 抵押合同另约定“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主合同管辖条款不一致。
【法院认为】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起诉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
-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选择的法院不一致的,仍以主合同为准。
本案中,债权人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属“一并提起诉讼”情形,应依主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所在地”即北京市法院确定管辖;抵押合同的另行约定不影响主合同管辖条款的适用。原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判过程】
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
驳回某地产开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号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某地产开发公司要求移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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