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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响水县沿海自来水有限公司
处罚内容:对响水县沿海自来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违法类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检测自检能力,其他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违法事实:2025年9月8日,本机关收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问题交办函》,反馈指出响水县沿海自来水有限公司在2025年1-6月出厂水水质月度检测报告中缺少三氯甲烷等卤代烃类消毒副产物检测结果的数据。2025年9月10日,本机关供水排水管理科针对调取到的4月份水质检测报告向响水县沿海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出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本机关执法机构调查处理。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0日对上述线索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确实存在上述移送材料中指出的,出厂水水质月度检测报告中缺少三氯甲烷等卤代烃类消毒副产物检测结果的问题,因此该供水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处罚机关:盐城市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响水县地震局、响水县城市管理局(响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信用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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