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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案件中如何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予以认定?
一、对互殴一方停止侵害后另一方继续袭击或侵害的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吗?
对互殴一方停止侵害后另一方继续袭击或侵害的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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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袭击对方的;二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上述两种情况,均是因情况发生变化,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殴打方已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被侵害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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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卫人对个别侵害人实施集中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如何认定?
防卫人对个别侵害人实施集中反击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需要根据双方整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多人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而被告人择一侵害人进行集中反击,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案例。以一对一的攻击手段、方式和力度来看,可能该特定侵害人并未对防卫人实施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防卫人对该侵害人的攻击往往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防卫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防卫人集中攻击某一特定侵害人的心理动因,可能是为了显示自己反抗的决心以威慑对方;可能是择一弱者攻击以便于逃跑或削弱对方实力;可能是在慌乱之中来不及判断,只能本能地选择离自己最近、最容易攻击的对象进行反击;也可能是明知自己无法逃脱,但希望对方付出同等的代价。不可否认,在侵害人为多人的情况下,假如防卫人泛泛攻击所有侵害人造成轻微伤,不但无法有效阻止不法侵害,反而可能激起侵害人的怒火,使侵害升级,其效果往往不如集中攻击一人的威慑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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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对一的情况下,如果侵害人因防卫行为而放弃不法侵害或丧失反抗能力,防卫人再进行攻击,无疑是故意犯罪;而在多人侵害的情况下,即使一名侵害人倒地,其他侵害人继续实施不法侵害,那么防卫人再次攻击该侵害人的性质如何,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应当将以下因素纳入考量依据:防卫人能否立即正确地判断侵害人仅是一时摔倒,还是已经丧失反抗能力;侵害人倒地后是否呼喝同伙为其报复;侵害人倒地后,双方力量对比是否因此发生变化;其他侵害人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以及进一步攻击行为如何;侵害人摔倒的位置是否影响防卫人逃走或继续实施防卫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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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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