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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与张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与杨某(女)恋爱并举行婚礼,“婚后”至2022年间,陈某与杨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
2019年10月,陈某、张某登记离婚。
2023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隐瞒这一事实,与他人举办婚礼,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已构成重婚罪。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捍卫国家婚姻制度的严肃性,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个案子跟之前笔者分析的那个案子基本一致,本案的被告人陈某之所以构成重婚,主要问题是他公然挑战我国一夫一妻制,在已经结婚的前提下,在第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公然再次举办婚礼,公开婚外同居,而且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很多人都误以为,我国从1994年2月1日起,就不再认可事实婚姻了,以为既然民法上都不认可事实婚姻了,刑法上也会不认可事实婚姻,这就大错特错了。
在我国,民法上虽然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涉及重婚犯罪的,刑法上依然认可事实婚姻。如果前一段婚姻合法、存续,后面的同居关系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对外构成事实婚姻,同样按照婚姻关系对待,依法要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重婚不在于同居的时间长短,也不在于是否生育有子女,而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这是重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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