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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制定出台《山南地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山行办发〔2015〕181号),在推动山南地区文化志愿者的组织建设发展,促进文化志愿者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助力山南地区创建全国第二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山南地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山行办发〔2015〕181号)已无法满足新时代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融合发展的需求,按照《山南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山司发〔2025〕6号)要求,现对《山南地区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山行办发〔2015〕181号)进行废止。该办法废止后将动员市县乡村各级文化和旅游工作者、文艺团体依据文化部制定的《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激励嘉许办法(试行)》持续开展好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工作,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培育志愿服务文化。
特此公告。
山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21日
编辑 | 刘薇
校对 | 杨润芳
审核 | 顾国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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