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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至10月16日,大理市地方海事处对洱海水域3家船舶经营管理单位所属船舶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一、7.22“海XX号”船舶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2025年7月22日,大理市XX旅游公司所属“海XX号”船舶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理市地方海事处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10月16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海事违法行为;
2.给予公司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给予当事船员赵某某《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8分;
4.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和当事船员约谈。
二、7.21“金XX号”船舶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2025年7月21日,某村民委员会所属“金XX号”船舶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理市地方海事处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10月16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海事违法行为;
2.给予村委会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给予当事船员施某《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8分;
4.对涉事村委会负责人和当事船员约谈。
三、10.3“桃XX号”船舶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2025年10月3日,大理XX旅游船公司“桃XX号”船舶超乘定额载运旅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大理市地方海事处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于10月15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海事违法行为;
2.给予公司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3.给予当事船长杨某某、船员王某某处吊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处罚;
4.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和当事船员约谈。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大理市地方海事处
2025年10月21日
编辑:张辉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条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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