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李一杰)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病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病假工资”,此类约定能否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近期,北京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劳动者因病休假后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以合同中约定“病假无需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支付,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刘某入职某出租车公司。2021年12月5日,刘某因脑梗阻在北京某中医院住院治疗,此后未上班。2023年刘某将车辆开回公司。
2023年1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3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病假工资等共计10余万元。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某出租车公司支付刘某2021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19日病假工资853.3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3万元。
某出租车公司辩称,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不同意支付病假工资,因为双方在劳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病休假,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病假工资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即便劳动者与公司约定无需支付病假工资,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11年3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刘某工资、工龄、病假时长综合计算,某出租车公司应支付刘某2021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病假工资27600.52元。现该案已生效。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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