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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砂石骨料网)
近日,重庆南川法院审结一起涉企砂石料货款纠纷案件。据悉,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机械公司先后签订砂石代加工协议与购销合同。
根据合同,某建筑公司应向某机械公司支付代加工费772万余元,某机械公司则需支付某建筑公司砂石料货款954万余元。某机械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以对方应付的加工费抵扣所欠货款。建筑公司虽承认拖欠加工费,但仍坚持要求对方先全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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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互负到期金钱债务,且债务种类相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不存在依约定或依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遂判决双方债务相互抵销,某机械公司还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抵销后的剩余货款181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来源:重庆南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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