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因认为空调外机有辐射,影响健康,以及在楼下住户采光井上安装空调外机、多次扔垃圾等情况,重庆一小区业主大打出手,甚至对簿公堂。
10月21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一宗因空调外机安装纠纷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迎来二审判决。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周某因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双方均有受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纠纷缘起:
谁在我家采光井上安装空调外机?
周先生是重庆某小区3-2房屋的业主,杨先生则居住在同一栋楼楼下的2-2号房。2023年7月,杨先生在未征得楼上周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空调外机安装在周家房屋外墙的采光井位置。周先生发现后,认为此举影响其居住权益,要求杨先生拆除遭到拒绝,物业多次调解未果。
同年8月16日上午,杨先生因空调故障请师傅维修,周先生上前质问,随后双方在阳台发生激烈口角级。据现场空调师傅证言,杨先生曾挑衅要求周先生“打他”,周先生随即挥拳击中杨先生的额头,双方随后扭打在一起。冲突中,周的左眼周围肿胀、鼻骨骨折,杨的右手小指骨折。事后,公安机关对双方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200元。
周先生向巴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纠纷中均存在过错。杨先生安装空调外机的行为侵害了周先生的权益,且在争执中挑衅对方;周先生未能理性解决矛盾,反而主动攻击,导致冲突升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害后果负有同等责任,酌定周先生的合理损失为8196.87元,由杨先生承担50%,即4098.44元。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因缺乏依据未获支持。
杨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是周先生率先动手,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同等责任。二审中,杨先生提交了现场照片等证据,试图证明周先生自己就存在高空抛物、滋事在先等行为。但周先生一方质证称,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
二审裁定:
维持原判强调过错相抵原则
重庆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空调安装问题产生矛盾后,未能理性沟通,反而通过肢体冲突解决,均存在过错。杨先生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划分并无不当。关于经济损失,二审法院指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均基于周先生的实际就医情况和当地标准核定,杨先生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最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杨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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