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保证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需结合《民法典》对合同形式的规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及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综合分析。其核心在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符合“书面形式”的法定要求,能否清晰体现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及是否能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下从法律依据、实务要件及注意事项展开分析:
一、基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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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 《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
微信聊天记录若要被认定为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需同时满足以下核心要件:
(一)内容完整:包含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
保证合同需明确以下核心内容(《民法典》第684条):
- 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如借款金额、利息);
-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还款时间);
-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如“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若微信聊天记录中完整涵盖上述条款,且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则符合“书面形式”对“可表现所载内容”的要求。
示例:
债权人甲与保证人乙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记载:“乙为甲向丙的10万元借款(年利率12%,2025年12月31日到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2027年12月31日。”该内容完整覆盖保证合同必要条款,可视为书面保证合同。
(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就保证事项达成合意
微信聊天记录需体现保证人明确作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且债权人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具体表现为:
- 保证人主动提出“我为XX债务提供担保”;
- 债权人明确认可(如回复“同意”);
- 双方通过对话确认保证条款(如协商保证方式、期间)。
若仅为单方陈述(如债权人单方要求“你提供担保”,保证人未回复),或保证人模糊回应(如“尽量帮忙”),则可能因缺乏“合意”不构成保证合同。
(三)形式合法:符合“可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数据要求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需满足以下条件以确保合法性:
- 真实性:需保留原始载体(如手机),并能通过公证、司法鉴定等方式验证聊天记录未被篡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
- 关联性:聊天记录需与主债权债务合同(如借条、借款合同)存在关联(如提及借款时间、金额、借款人);
- 完整性:需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包括前后对话),避免断章取义(如仅截取“同意担保”部分,忽略“仅担保本金”的限制)。
若微信聊天记录是对主债权债务合同(如借条)的补充(如在借条中约定“保证人乙:同意为上述借款担保”),则可直接视为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民法典》第685条),无需单独订立书面合同。
三、实务中常见争议的处理(一)微信聊天记录未明确“保证”字样是否有效?
若聊天记录中未出现“保证”“担保”等字样,但通过上下文可推定保证意思(如“他不还我还”“我来兜底”),可能被认定为“默示保证”。但需结合交易习惯、双方关系等综合判断(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87号判决)。
(二)保证人仅回复“收到”是否构成保证?
若债权人发送“请为XX借款担保”,保证人回复“收到”,需结合语境判断:
- 若“收到”是对“担保请求”的确认(如债权人已明确说明担保内容,保证人未提出异议),可能被认定为同意保证;
- 若“收到”仅表示收到消息(如债权人发送无关信息),则不构成保证合意。
若微信聊天记录的发送方账号未实名认证(如使用他人账号),需由主张保证关系存在的一方举证证明账号实际由保证人使用(如提供聊天记录中的语音、转账记录等关联证据)。若无法证明,可能因“主体不明”导致保证合同不成立。
(四)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的处理
若微信聊天记录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视为“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需注意:若聊天记录中明确“无保证期间”,可能被认定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但《民法典》已取消“约定不明则2年”的规则,统一为6个月)。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观点
案例1:甲向乙借款10万元,丙通过微信回复乙:“甲的钱我还,你放心。”乙起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丙的回复虽未明确“保证”,但结合语境可推定其愿意为甲的债务承担责任,构成保证合同(参考(2022)苏01民终3456号判决)。
案例2:丁与戊签订借条,约定“己以微信回复‘同意担保’作为保证”。己回复“同意担保”后,戊起诉要求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微信回复构成书面保证条款,己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参考(2023)粤01民终7890号判决)。
五、总结: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保证合同的认定规则
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保证合同的特殊书面形式,需满足以下条件:
- 内容完整:涵盖保证合同必要条款(保证人、主债权、保证方式、期间等);
- 合意明确:双方就保证事项达成真实意思表示(非单方陈述或模糊回应);
- 形式合法:保留原始载体,内容真实、完整、关联;
- 特殊关联:若为主合同的补充条款,需与主合同内容一致。
实务建议:
- 保证人在微信中明确使用“保证”“担保”等字样,避免模糊表述;
- 债权人需留存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含前后对话),必要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
- 若微信账号非实名认证,需补充其他证据(如语音、转账记录)证明账号使用人身份;
-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保证期间,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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