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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12月30日,当事人阳某(1992年6月6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某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据指控,当事人牵涉进一起诈骗案件,被认为在其中实施了相关诈骗行为。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家属委托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周乃文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细节,并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经了解,当事人坚称其并未意识到所参与的事项涉及诈骗活动,仅是按照他人指示完成一些表面正常的业务操作。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辩护核心观点】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深入剖析案情后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当事人受教育程度有限,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在参与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其接收到的信息与指示均呈现为正常商业运作模式,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具体而言,在各方沟通交流中,当事人接触的内容并未明确显示诈骗意图,且其从未通过涉案行为获取异常高额或不合理收益。
证据关联性方面: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关联性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虽然提供了部分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但这些材料无法确凿证实当事人与诈骗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联。相关交易记录可能存在正当商业往来的合理解释,而通讯记录中的表述大多较为模糊,难以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撑诈骗罪指控。
行为性质方面:当事人的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更符合辅助性事务处理特征,并未涉及诈骗犯罪的核心环节。其行为对诈骗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为有限,不应简单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办案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周乃文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专业沟通,提交了详实的辩护意见书。检察机关经严格审查,综合考量案件证据情况以及律师提出的专业辩护观点,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法定起诉证明标准。最终,因羁押期限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释放,本次辩护工作取得圆满成功。案号:东看释字〔2025〕0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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