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曾某(女)与杨某(男)相识后,随后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也未生育子女。杨某于2011年9月7日经人民法院调解与前妻陈某琴离婚,女儿杨某娅由陈某琴抚养,杨某兰由杨某抚养;曾某于2014年9月22日经人民法院判决与前夫黄某远离婚。
2011年左右,曾某称用自己存款出资修建的两层楼房,2017年该房屋被征收,获得约200万元征收补偿款。2017年6月19日,杨某与案外人张鹏签订《二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总价709347.6元,该房屋于2019年9月23日办理产权登记,登记权利人为杨某。2018年,双方又全款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杨某名下。
同居期间,曾某多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杨某长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还多次辱骂、殴打曾某,曾某多次报警。2020年4月,杨某将曾某赶出家门,曾某被迫居住在承包的前进轮胎厂食堂厂房内。之后,杨某以多种方式要求分割财产,双方协商未果,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观点
曾某诉称,请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住房、轿车一辆、银行存款约10万元,并要求诉讼费、保全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其认为同居期间自己独自承包经营食堂所得收入是主要经济来源,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还承担了养育杨某女儿、赡养杨某父亲的责任,上述财产应属共同财产。
杨某辩称,双方2009年认识,当时均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不是恋爱关系,也未以夫妻关系同居。2011年修建的房屋是其三个姐姐出资,征收款也是姐姐赠送。购买房屋和汽车的款项均由自己支付,曾某未出资,双方无共同收入和存款,曾某收入仅够维持自身及子女生活,且曾某私自取走杨某父亲养老金2万余元。杨某购买的房屋、汽车属于个人财产,曾某诉求分割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房屋归曾某所有,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房屋补偿款56.08万元;驳回曾某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形成同居关系及同居期间是否形成共同财产。关于同居关系,证人霍某证言证明双方从2009年开始共同居住,曾某与杨某的对话录音中杨某也提及“毕竟你和我十多年”,二者相互印证。且杨某母亲墓碑上显示曾某为杨某之媳,按照风俗习惯,表明双方认可在习俗上的“夫妻关系”,进一步佐证了双方大约从2009年、2013年开始共同生活至2020年的事实。
对于共同财产,证人霍某、宋某的证言证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持续承包经营酒店食堂。杨某姐姐在对话录音中认可曾某与杨某共同承包经营酒店食堂、共同创造财产的事实,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同时,曾某与杨某的对话录音中,杨某也认可双方共同经营收益并购买了案涉房屋,该陈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足以认定案涉房屋实际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收益后购买,虽登记在杨某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曾某要求分割存款的请求,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存在可分割的存款,故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