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丁向林,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峡口镇闫渠村。
2007年2月2日,罪犯丁向林来到随州市区,欲寻找曾与其一起在浙江打工并非法同居的胡某。因害怕与胡某的丈夫发生冲突时吃亏,便在随州市邮电局附近的地摊上买了一把弹簧刀。
次日19时许,罪犯丁向林行至随州市火车站附近,遇见一名中年妇女招揽顾客住宿,经该妇女介绍,丁向林与伴宿的卖淫女王小姐(殁年20岁)一同入住随州市城区中绿小区一私人旅社,并与王小姐发生了性关系。
2月4日凌晨3时许,罪犯丁向林要求王小姐关电视机熄灯睡觉。王小姐不从,二人发生争吵。后王小姐欲离开,丁向林害怕王小姐出去叫人,遂持弹簧刀向王小姐胸腹部和颈部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丁向林杀人后,拿上王小姐的诺基亚手机等物品准备逃跑时,被旅社女房东田某某发现,丁向林又掏出弹簧刀向田某某腹部捅刺一刀,致田某某重伤。田某某的丈夫彭某某见状,马上将田某某拉进自己的房间并将门反锁后报警。
丁向林被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罪犯丁向林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小姐发生口角,持刀捅刺王小姐要害部位数刀,致王小姐当场死亡;后为逃跑,又持刀捅刺被害人田某某,致田某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丁向林犯罪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丁向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丁向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裁定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丁向林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的刑事裁定。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08年9月19日将罪犯丁向林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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