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佩戴安全头盔?
心存侥幸闯红灯?
“任性”骑行
你考虑过后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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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违法行为
不仅影响正常通行秩序
还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险
来看看这些涉及电动车的事故案例
典型案例一:2025年5月16日11时23分许,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一路东侧由北向南行驶至胶莱河路路口处时,与沿胶莱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杨某某驾驶的鲁EF***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右侧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杜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杨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典型案例二:2025年2月7日6时30分许,傅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河口区海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渤海路路口时,与沿渤海路由西向东的邹某驾驶的鲁 EE***H 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邹某不承担责任。
来源丨开发区大队、河口区大队
编辑丨韩 颖
审核丨范晓辉 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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