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是看收钱的主体是谁了。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收钱,基本上认定受贿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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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收钱,那么基本上是要按照诈骗来认定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相信您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就明白了。
1.只要有具体请托事项,就会构成受贿
刑法第385条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在传统意义上,多数受贿都是收钱办事的,那么收钱不办事是否构成受贿呢?
持否定观点的人的想法很简单,那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然而这种想法并不准确。
根据两高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均构成受贿: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用更通俗一点的方式,我们举几个例子。这几个例子都是可以认为是受贿:
一是收钱后为对方办事了,并且事办成了。这属于请托事项的实现。
二是收钱后办事了,但是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事儿没有办成。这属于请托事项的实施。
三是收钱的时候答应了要去办事,但是实际上还没有去办。这属于请托事项的承诺。
四是收钱的时候明知道对方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但是从内心里根本就不想去办,就想昧着良心收钱。
以上4种情况都可以认定为受贿。
2.没有办事的能力收钱,涉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在没有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的情况下,编造自己能够办事的事实,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最终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给付行为人钱款,这种情况下行为显然构成诈骗。
从现实中来说,这种情况也不少见。
在判决这个诈骗款项的时候,可能有不一样的做法:
有些判决会将这个款项认定为诈骗的违法所得,认定为被害人的损失而判定返还。
而有些判决将此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判定予以没收。
但是,如果构成前面受贿的情况下,所有的判决都采取了一致的意见,就是将其作为受贿人在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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