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邪教愿意承认自己是邪教,邪教都打着宗教的幌子。好在我国对如何辨别邪教提供了一些办法。
我国是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尊重所有的宗教信仰,各信教群众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是彼此平等的关系,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不分高低,互相尊重、互相友好。公民对宗教的信仰只能是自愿的而不能是强迫的。
所以,按照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个人有信仰或不信仰某个宗教的自由;一个人有信仰某个宗教然后又不想信了,也就是“退教”的自由;一个人“退教”之后仍然有“再信”以及“再退”的自由,反反复复“信教”或“退教”没有任何问题,只要是自愿的而不是强迫的就行;任何宗教信徒不得歧视甚至伤害异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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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特征是跟国家“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相抵触的。国家列出了邪教的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不允许退教是邪教的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许退教”是直接违背“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有些所谓的“宗教”把信徒“退教”看作十恶不赦的大罪,甚至要将退教信徒作为“叛逆者”杀死,这显然更是“邪教”而不是“宗教”的属性。
为了实现“不允许退教”的教条,邪教往往会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胁迫教徒,这也违背了宗教的“信仰自愿”原则。
其次,歧视异教徒也是邪教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某个“宗教”的原则是强迫异教徒必须改信它,视所有异教徒为必须“归化”或者“除掉”的对象,这样的教义就是符合“邪教”特征的教义,没有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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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文明的方向是“国家世俗化”。“政教合一”的国家是不符合文明潮流的。在世俗化国家里,各宗教都有自己的一套教义和道德准则、行为法则,但各宗教之间都是平等的,所以任何宗教不得将本宗教内部的法则、道德凌驾于正常的社会法律、法规、道德之上;任何宗教的信徒必须是“先遵守正常社会的法律、法规、道德”,在这个前提上再去遵守某宗教的“教法”。如果某宗教教法与社会世俗法律法规相抵触,公民必须“二选一”的情况下,公民必须选择遵从社会世俗法律法规而不是教规。任何奉行“内部法则高于正常的社会法规,规定信徒必须首先遵守教规”的,甚至规定“社会世俗的法律法规必须向他们的宗教教法让步”的所谓“宗教”,那一定就是邪教。
邪教值得每个人警惕。有的邪教哪怕看起来还比较“弱小”,但如果任其泛滥,将来的危害也是极大的。任何怜惜邪教的做法,就像“东郭先生救下那头被猎人追杀的狼”,将来遭遇反噬是必然的事情。
当今世界上,有些所谓“宗教”的“邪教特征”其实非常明显,为什么人们没有勇气大胆指出来呢?这确实也是很悲哀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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