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跳河6天后遗体被发现
行车记录仪离奇消失
警方定性‘谣言’的细节
竟与家属陈述高度吻合
婚礼当天,新郎跳河,其后隐情密而不发,“曝光者”被定性“造谣”,以寻衅滋事罪为由给予刑事处罚。
公信力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老旧,但是经典;普遍,但是敏感。
公信力的意义自不必多言,但是为何“敏感”,需要提一嘴。学术界一直以“自由”为标榜,在2003-2005年间,公信力流失还是一个可以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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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内容来源:龚培兴,陈洪生:《政府公信力:理念、行为与效率的研究视角——以“非典型性肺炎”防治为例》,《中共中央党校学校》2003年第3期。
但是,20年后,公信力成为了“不能碰触的话题”,赞歌频唱,但问题不得提及。
当然,既然我们做的是公众号,发文无需被期刊审核。我们就聊聊学术界当前的“禁忌话题”——公信力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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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导致公信力流失的典型事件,观察员认为就是婚礼当天新郎跳河事件。
10月3日,陕西旬阳29岁的周先生接亲成功,在到达酒店后冲出婚车,并留下遗言:“我从小到大都没受过这么大的委屈,和说爸妈我对不起。”转身从旬河大桥跳入冰冷的湖水。6天后,周先生的遗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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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悲剧,男女双方之过错我们不予讨论,真正诡异的事情在后边。
能够明确的是,10月2日婚礼前夜,周先生从新娘家里回来情绪就已然有问题,家人说他“闷闷不乐”,但是谁也没问出所以然。10月3日在婚车上,周先生与新娘一路争执。显然,“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就出现在接亲路中。
此时,新郎父母和网友的诉求就十分明确,即要求查看行车记录仪。但是,行车记录仪“恰好”没有视频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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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正史证据不详细时,野史就一定够野。
网上开始有声音,质疑新郎跳河的原因是在新娘家中遭遇了不公待遇,被新娘母亲要求下跪、被扇耳光,并被索要2万元下车费。
旬阳晶哥给予了快速回应,狠狠给予“造谣者”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用F治力量温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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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ficial予以强调,原因在调查,但是肯定跟彩礼没关系。但是几天后,突然画风一转,official又偷偷告知周先生家属,周先生自杀跟经济压力过大相关。
从婚礼琐事到经济压力,Official通报的模糊措辞未能平息舆论,反而让谣言与家属的揭露形成诡异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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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最大的反转来了,从调查不周全变成了“你法我笑”的重大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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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周先生的母亲首度发声回应了事情经过,其中两个值得关注的疑点浮现:
第一,10月12日,婚礼的前一天,周先生去了新娘家中敬酒,回来后说“我今天把人都丢完了,丢大发了,到现在我两个同学(伴郎)都还没吃饭。”,而且到家后情绪特别低落,委屈地像快要哭出来一样。
且因新娘家人不让伴郎跟着,因此除了新娘及新娘家人,到底“丢人”是发生了什么,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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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10月3日,婚礼当天,新娘家人在不断埋怨新郎礼品拿少了等事情,并索要下车费。不断被新娘家属打击,钱财不断被掏出,又得不到新娘的认可,情绪崩溃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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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根据新郎母亲的讲述,结合“造谣者”的“谣言”内容,可以发现:
第一,“谣言”说周先生被新娘母亲扇耳光、要求下跪,这似乎解释了10月2日“空白的一小时”,在逻辑上,与周先生说的“我今天把人都丢完了,丢大发了”是相符的。
第二,“谣言”说周先生被索要2万元下车费,与周先生母亲的讲述相符。
这是“造谣”吗?甚至我们退一步,这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寻衅滋事吗?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可以发现,“空白的一个小时”可能有编造,但是“下车费”并非编造。而且,“谣言”在10月3日左右就出现,新娘母亲发声在10月17日,怎么能做到如此匹配?如此巨大的合理怀疑,难道符合“疑罪从无”的基本F治原则?
塔西佗陷阱的警示言犹在耳:一旦公信力破产,哪怕说真话也会被斥为谎言。旬阳事件中,官方对关键证据(如行车记录仪)的含糊其辞,恰似为信任危机狠狠地添了一把火。
观察员能想到的大概就是晶格问“造谣者”:你不在场你怎么知道是真的?你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你乱发就是造谣。
如果这是这套逻辑,那最大的“造谣者”应该是鲁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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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之死揭开的不仅是婚姻悲剧,更是公信力流失的溃堤之口。当“依法惩谣”取代真相追索,当“Wending压倒一切”成为信息封锁的借口,我们恐将人人自危。
转发讨论:公众与公|权,究竟谁在透支谁的信任?
文/1376号观察员
校对/福冈第一深情
编辑 设计/阿竹
图/网络&即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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