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鹤饮品”)生产不合格饮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款合计19679元。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处罚决定书(东辽市监不罚〔2025〕88号),2025年6月26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地一家超市销售的天泉山白桦树汁饮料(汽水)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饮料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1日,生产商为轩鹤饮品。
经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轩鹤饮品将该批次饮料共计370箱(每箱24瓶,每瓶320ml)全部销售给沈阳市大东区梅媛酒水销售部,批发价为每箱11元,货值金额为4070元。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轩鹤饮品于2025年8月6日主动召回尚未售出的61箱饮料并自行销毁。经核算,该公司违法所得为3399元。
据轩鹤饮品提交的自查报告显示,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对管路清洗杀菌不彻底:实际热水清洗温度为73摄氏度,未达到80-85摄氏度的标准要求;实际清洗时间为50分钟,也未达到60分钟以上的标准要求。
东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轩鹤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6280元,没收违法所得3399元,合计196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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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吉林省轩鹤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6-29,法定代表人为刘文彪,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422MA149GNW3R,企业注册地址位于东辽县渭津镇前凉村七组,所属行业为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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