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从事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被处罚当事人:
寿县正阳关镇某电瓶车销售部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正阳关镇某电瓶车销售部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一辆在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码为779422550951534,车鞍座下方储存空间内放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编号:A144985ZABN000100,产品型号:TDR3408Z),产品合格证上整车编码与上述电动自行车车身上编码一致。通过现场对比,上述电动自行车外形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第二部分中车辆外观简图不一致,合格证上车辆鞍座为短款,实际车辆鞍座为长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为650mm,明显超出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鞍座尺寸小于等于350mm的要求。当事人现场承认上述电动自行车为改装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是其从安徽雅迪机车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一辆,进货价为2480元/辆(不含电池),售价为2999元/辆(不含电池),还未对外销售。当事人称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其自发购进配件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短款鞍座改成了长款。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改装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规定的鞍座尺寸小于等于350mm的要求,违反了《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还未销售,并立即停止销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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