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30年:从制度创新到消费困局,它的“前世今生”藏着什么答案?
我相信你肯定听说过一句话:“房贷,透支了我们未来30年的消费。”我们先不讨论这句话对不对,而是先问一个问题:在房贷诞生之初,有没有人想到过这个问题?又是什么办法去应对的呢?
其实在古代,就已经有了“房贷”的雏形,只是古代房贷期限很短,通常只有3到5年。直到1933年至1934年美国大萧条期间,罗斯福政府才创造了期限可长达15到30年的现代化房贷制度。这个制度的设想很明确:期限更长的房贷,虽然总利息会变多,但老百姓的月供压力会更小,从而更容易买房、也更敢消费。
可制度推出后,老百姓并不买账。原因很简单:如果房价涨幅能超过利息和房租,贷款买房才划算;但当时正值美国大萧条,房价下跌、经济下行——对老百姓来说,即便有买房需求,也会等经济和房价稳定了再出手,当下最重要的是保住收入和存款,而非买房消费。
这就陷入了一个循环:大家都不敢买房消费,房价和经济就会继续恶化,房贷制度反而成了“经济上行时能用,下行时失灵”的工具。
不过巧就巧在,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和法律。1933年,加州法院做出了一个关键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任何公民只要不想还房贷了,把房子交给银行就行——即便房子市值低于贷款余额,债务关系也彻底了结,银行不能再追缴剩下的差额。
为什么加州法院要这么判?核心逻辑有两点:一是办理房贷时,银行已经评估过房屋资产价格,现在房子卖不到评估价,是银行自身经营判断的问题;二是如果银行能追讨差额,就可能和开发商联手炒高房价,再高价卖给借款人,以此发放更多贷款、赚更多利息。所以法院以“鼓励公平”为原则,推出了这种“无追索权”的房贷规则。
这条规则公不公平暂且不论,但它带来的影响很直接:
• 首先,刺激了有买房需求的人——现在可以放心买房,不用过分担心房价下跌,就算买贵了,大不了把房子给银行,没有后续债务压力;
• 其次,带动了背负房贷的人敢于消费——在房价下行阶段,人们本会担心房贷余额超过房屋价值,即便收入没变化,也会减少消费、增加储蓄,而消费减少又会加重经济危机。无追索权规则正好盘活了房地产和消费市场。
虽然经济复苏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1930年代及此后每次美国经济危机中,加州及陆续跟进无追索权规则的州,普遍比执行“有追索权”的州更快恢复经济。等经济上行、人们收入提高后,房贷压力自然也小了。这一经济现象和原理,后来被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教授阿蒂夫·米安和阿米尔·苏菲总结在了《债务屋》(House of Debt)一书中。
这时候可能有朋友会问:老百姓没债务了,可房子都归银行,银行垮了怎么办?对经济的危害会不会更大?
这是个好问题,我们先看“事实是什么”,再谈“该怎么办”。根据历史数据,美国无追索权的州,房贷违约率比有追索权的州高20%多,银行损失也更大,但这并没有导致更多银行破产。
原因很简单:在有追索权制度下,银行不太担心房价风险——房价越高,贷款规模越大、利息越多;但在无追索权制度下,银行会更重视房价风险:一旦房价过高,就会提高首付比例、上调利率,甚至拒绝放贷,用更高的利润率和风险拨备来平衡损失。同时,这也能压低过热的市场需求,让房价回归理性,让银行真正发挥现代金融机构的作用——给房产资产做出专业定价。
简单说,无追索权没让银行更容易破产,只是让银行赚得更少了。而且按照这一规则,房贷纠纷大多通过“房子交银行、债务了结”的协议解决,不用闹到法院;但有追索权制度下,银行追债需要法院和执行局深度参与,而这两个机构的经费来自纳税人税款——相当于纳税人承担了部分银行追债成本,这正是有追索权制度下银行能多赚钱的本质。
说到这里,又会有新的疑问:既然无追索权这么审慎,2008年美国怎么还会爆发次贷危机?
这还要从美国大萧条说起。当时部分银行引发群众恐慌性挤兑,导致更多银行破产。为缓解这一现象,罗斯福政府推出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存款保险相关法律),核心是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百分之百的国有机构,如果民众存钱的银行破产,FDIC会直接赔偿存款,只不过最初每个账户赔偿上限不超过2500美元。这一金额当时能覆盖95%的储户需求,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挤兑潮。
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赔偿金额上限不断提高:1969年涨到2万美元(30多年涨8倍,还算合理),但1980年直接涨到10万美元——这已经超过绝大多数美国人的正常存款。
问题就此出现:美国拥有大量存款的富裕阶层,根本不在乎银行运营好坏、安不安全,谁给的利息高就把钱存哪,反正有联邦政府兜底。同时,美国在80年代取消了1933年以来的存款利率管控,刺激银行之间“高息揽存”;可高息揽存后,银行必须把钱贷出去,于是不得不放宽风控——本是保障民生的存款保险法,反而酝酿出了金融风险。这一现象后来被学术界归纳为“政策的功能漂移”。
于是,80年代美国爆发了一次储贷危机,相当于小规模的次贷危机。但当时社会主流观点认为“金融危机是市场自我调节,不行了政府再救市”,所以美国政府动用1000多亿美元给银行注资救市,事后却没做太多政策调整,甚至还陆续放松了金融监管。
到2008年,美国存款保险金额上限涨到25万美元,同时银行把大量房贷打包成ABS等二级市场产品,基本不承担风险,自然更不在意风控——最终爆发了范围和规模更大的次贷危机。
再看次贷危机后的改变:美国联邦政府2010年规定,存款保险金额永远控制在25万美元,压制储户的投机需求;同时加强金融监管,推出新的银行惩罚和破产制度等。但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并没有废除无追索权法律——目前大多数州执行的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规则。
有限追索权的逻辑更细致:银行审批房贷时会考核用途,如果是买自住房,不可追索;如果是买房出租或炒房投资,银行就可以追索;或者银行收下房子后,仍可追索6个月的债务差额或一定金额。这样既能对贷款人形成违约警示,又不会长期压制经济复苏。
根据目前的经济学研究,普遍认为无追索权房贷制度会加快房价波动,也会加快经济复苏,但并非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那最后一个问题:既然无追索权制度这么好,为什么没有在全球普遍执行?
核心原因在于文化惯性,以及与传统法律体系的细节冲突。毕竟,如果我是银行经营者,恐怕也不会支持这个让自己“赚得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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