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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勤付出却难获应有报酬,是很多劳务工作者遇到的头疼事。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四起被告均为同一人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了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某公司合作经营一家养猪场,某公司为被告李某负责提供猪苗、饲料、药品,被告李某负责提供场地、人工、水电等。期间,李某雇佣原告张某、张某某、彭某、何某4人为其养猪场清洁卫生、喂猪、运饲料等,口头约定工资每人60000元/年。猪出栏后,被告李某以某公司未支付生猪款项为由,未按时支付原告张某等4人的工资,并向张某等4人出具4份《欠条》,承诺2025年8月31日前付清。此后,因李某未按约定还清欠款,张某等4人多次索要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次日,保靖县人民法院毛沟法庭法官约谈原告张某、张某某、彭某、何某与被告李某,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等4人就未支付的劳务报酬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作出承诺,在2025年10月31前向4名原告前一次性付清欠款。

法官说法
讨薪难问题频发,法官提醒广大务工朋友:务工前,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未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者还可以通过提供欠付劳务报酬的欠条、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登记表、工作服、工作证、工作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务工者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工作通知安排等作为证明事实劳务关系的辅助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龙林平
二审|胡 畔
三审|葛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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