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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决定南环西路南侧、旺泉路东侧地块依法实施征收,区政府拟进行收储。为了加快项目建设步伐,现将本次征收地块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地块位置及征收范围
1、南环西路南侧、旺泉路东侧地块,位于平旺乡马营村,面积约0.5890公顷。东邻现状道路,西邻现状道路,南邻现状耕地,北邻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地块的实际征收权属、面积、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云冈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
1、南环西路南侧、旺泉路东侧地块,规划用途:仓储物流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管理所、土地测绘单位及相关权利人参与,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征收实施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由大同市云冈区平旺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
五、征收补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评估标准执行。
六、公告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七、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腾清净地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确保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6日
来源:云冈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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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经开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开区管委会决定拟对以下土地实施征收。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位于樊庄村,东临上水湾龙园项目用地,南临恒安街,西临仟源药业,北临南环路。
拟征收土地权属:樊庄村。
拟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11.23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2、地块二
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位于蔚洲疃村,东临卡尔本项目用地旧址,南临规划路,西临大同市东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临南环路。
拟征收土地权属:蔚洲疃村。
拟征收土地用途:公园绿地。
拟征收土地面积:约3.54亩,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面积为准。
二、征收土地的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促进经开区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符合经开区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后,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将会同区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勘测定界,拟对本次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村集体予以积极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异议的,可以向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申请进行复核。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拟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按照晋政办发[2019]10号、晋人社厅发[2019]41号等文件执行。
2、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3、补偿安置方案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经开区管委会将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拟定后将予以公告。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相关权利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直接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的,经通知仍不能到场的,以调查的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
如对组织的现场勘测定界及土地现状调查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在拟征地块现状调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反映;如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内的,可按规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经开区管委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5年10月11日
来源: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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