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合伙人基于共同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的经营活动,也是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经营模式。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合伙人经营理念不合、项目未盈利或盈利未达预期、合伙人急需资金等原因,导致部分合伙人主张退伙,并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投资款的情况。
网友咨询:
关于合伙人退伙结算有何法律规定?
阿儒翰律师解答:
合伙人退伙结算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并确定退伙人应得财产份额的过程。
退伙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①退还出资;②按照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配利润或分担亏损。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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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儒翰律师补充: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阿儒翰律师
北京市金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公司法务,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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